国土资发〔1999〕2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放射性矿产采矿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6-07 20:54:25
国土资源部关于放射性矿产采矿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国土资发〔1999〕26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7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管理的函》(中核铀发〔1999〕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放射性矿产是国家战略性资源,其开发和生产涉及国家的核政策、核能力和核储备,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放射性矿山需要特殊的、严格的辐射防护、核环境保护及核安全等措施。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核工业集团公司对铀产品和相关技术生产经营继续实行专营的职责,我部将继续对铀生产矿山实行严格的一级登记、一级管理的制度。
二、鉴于铀矿山的特殊性,我部委托你公司和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家对核原料的需求,对申办矿山的生产布局、生产任务及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向我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采矿权申请人对拟办矿山的“地质储量”和“生产规模”直接向你公司登记备案,由你公司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采矿权申请人凭核工业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的审查意见,按《采矿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我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申请人在向我部报送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我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中的有关栏目中,不填写矿山“地质储量”和“生产规模”的具体数据。
国土资源部
199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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