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5〕6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6-07 21:58:04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发〔2015〕6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7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有关要求,切实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国土资源部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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