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复字〔1997〕8号《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8-17 02:28:57

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公复字〔1997〕8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7月21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法制〔2020〕818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的请示》(苏公明发〔1997〕9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如果行为人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决定收容教育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刑事拘留的期限应当折抵收容教育期限,刑事拘留一日折抵收容教育一日。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和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一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后被决定收容教育的,治安拘留期限不应当折抵收容教育期限。





公安部

19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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