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2〕7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发〔2012〕7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银保监办发〔2020〕8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促进健康保险领域产品创新,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健康管理服务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相关的健康风险因素,通过检测、评估、干预等手段,实现控制风险、改善健康状况的服务,包括健康体检、就医服务、生活方式管理、疾病管理、健康教育等。
二、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定价。
健康体检、紧急救援等支出类服务,计入理赔支出的,其分摊入净保险费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险费的10%。
健康教育、就医服务等咨询类服务,计入公司运营成本的,其分摊入附加费用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险费的2%。
其他服务或成本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五、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在保险条款中列明,也可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
六、保险公司在销售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说明健康管理服务有关内容。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8月18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