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标字〔1997〕7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12-09 01:32: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标字〔1997〕7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2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02号令发布《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特殊标志的核准登记工作。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在《商标公告》特殊标志专栏中公告。
特此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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