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3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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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3号
全文废止,依据2020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准确执行车辆购置税政策,现对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自卸式垃圾车不再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自卸式垃圾车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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