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5〕16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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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全文废止】








民发〔2015〕168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12年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各地的不断努力,全国已有28个省份的156个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建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评估人员不够专业、评估程序不够规范、评估内容不够全面的情况,影响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为进一步推进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结合各地试点工作经验,我部制定了《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标准,并做好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指导。





附件:

1.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



2.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3.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



4.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民政部

2015年9月7日








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








为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进一步明确收养能力评估的对象、流程、标准和评估方式,规范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格式,确保收养能力评估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现制定本指引。

一、评估对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依照本指引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二、评估机构及人员

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评估人员为社会工作师、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评估,评估人员为公务人员或具备专业资质的聘用人员。

三、评估流程

收养能力评估流程包括评估告知、评估前准备、实施评估并出具报告等。

1.评估告知: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收养合意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情况进行初审,并向收养人发出《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将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家庭调查与评估。

2.评估前准备:收养申请人自收到《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收养评估机构提交通知书中所列材料,并在收养评估机构签署《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见附件2)和《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见附件3)。

3.实施评估并出具报告:收养评估机构自收到收养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见附件4)。如有特殊情况,评估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收养能力评估期间不计算在收养登记办理日期内。评估工作由不少于两名评估人员共同进行。收养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保密。

四、评估标准


针对收养家庭主客观情况,将收养能力评估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否决性标准两类,各地可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部分确实可以量化的标准进行量化评分。

(一)基本标准(8项)。

基本标准是指评估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所依据的全部基本条件:

1.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充分掌握,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充分心理准备,积极配合进行家庭评估。

2.年龄:收养申请人年满30周岁,且按照我国当年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推算,其至少可以抚养被收养儿童至成年。

3.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4.道德品行情况:结合违法犯罪记录及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等综合考量,收养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5.经济及住房条件:收养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无固定职业者,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6.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和谐,家庭关系和睦,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收养申请人应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亲人的明确支持。

7.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儿童成为家庭中一员。

8.抚育计划:收养申请人应当对被收养儿童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内容应包括抚育开支的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儿童时,对被收养儿童的监护安排。

(二)否决性标准(5项)。

否决性标准是指若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得收养儿童:

1.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

2.有买卖、虐待或遗弃儿童行为的。

3.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4.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的。

5.患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在传染期,患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的。

五、评估方式

评估人员运用面谈、查阅资料和走访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估。

(一)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二)查阅资料。查阅收养申请人按照《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中提交的各项材料。根据收养评估申请人的授权,到相关部门核查收养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犯罪记录情况和个人征信记录情况。

(三)走访。到申请收养家庭住所实地查看居住环境,征求收养人亲属、朋友、同事、邻里、所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六、评估能力评估报告

(一)收养能力评估报告的内容。

评估人员对申请收养家庭整体情况作出真实全面评估后形成综合评估材料,由评估机构制作书面的《收养能力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详细的收养申请人情况和评估结论,附件部分包括各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访谈笔录、家访照片等等。

(二)收养能力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收养能力评估报告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收养能力评估报告的签署。

报告结论由进行收养能力评估工作人员共同签名,交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机构公章。

(四)收养能力评估报告的提交。

评估机构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达收养登记机关,一份送达收养申请人,另一份评估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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