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2011〕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1-10 05:14:36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环发〔2011〕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月4日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废汞触媒利用处置企业汞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应对联合国关于全球汞问题的国际公约谈判,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一)国务院高度重视重金属环境污染,批转了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涉汞化工行业产品工艺列为重点防控对象之一。汞具有剧毒性、易迁移性和高度生物蓄积性,其使用与排放不当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并危及人体健康与生态环境安全。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采用氯化汞触媒作为催化剂,用汞量约占全国用汞总量的60%,其上下游汞触媒生产和废汞触媒利用处置行业汞污染防治任务也十分艰巨。各地环保部门及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提高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汞污染防治工作。

二、全面推广低汞触媒,有效降低汞的排放

(二)到2015年底前,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要全部使用低汞触媒。各企业要抓紧制定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计划,上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划完成。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实施并按期完成替代计划,对没有按期完成计划的企业,要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计划的地区,暂停其新增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本通知自发布60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必须使用低汞触媒。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在未完成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前不得改建、扩建。

(四)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应积极采用盐酸深度脱析、气相汞高效回收、硫氢化钠处理含汞废水等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汞污染防治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减少汞排放。

(五)逐步削减高汞触媒生产,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高汞触媒;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合理、适度扩大低汞触媒生产能力,完善和提高现有低汞触媒生产水平,满足替代应用需求;鼓励开展无汞触媒研发。

三、严格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环境监管手段


(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划定的重点防控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及废汞触媒利用处置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一律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七)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应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公布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名单并组织对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将作为企业申请上市(在融资)环保核查的重要前提和企业申请各项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八)尽快规范企业监督性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督促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废汞触媒利用处置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汞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含汞危险废物全过程和规范化管理,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限期治理,存在严重环境隐患的企业要停产整顿。

(九)加强含汞废物处理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管。推动现有废汞触媒利用处置企业向集中化、规模化发展,实现技术升级。对含汞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及利用处置开展监督性检查,严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坚决取缔含汞废物的无证非法回收与利用处置等经营性活动。废汞触媒、含汞废酸等的处置与转运必须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非法转运与出售。

(十)抓紧组织制订和完善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制订适用于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及废汞触媒利用处置企业汞污染防治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文件,组织制(修)订《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将废汞触媒回收处置、含汞废酸碱和废水回收处理等新技术和设备纳入目录。研究制定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及废汞触媒利用处置的环境准入条件。

四、增强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有利于汞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政策,实行“以奖促治”。地方各级财政应对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防治给予重点支持,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汞消耗更低的新型固汞触媒、废汞触媒和废活性炭回收工艺工业化示范装置,促进产业化应用。

(十二)鼓励低汞触媒生产企业根据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地区分布情况,就近布局建设,并积极探索低汞触媒生产与废弃后回收利用一体化机制。

(十三)推行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积极利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排污收费等相关经济政策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十四)行业协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汞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协助企业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做好与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防治相关的信息统计工作;配合开展汞允许用途登记制度研究;加大先进汞触媒的研发,力争实现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的无汞化。

(十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汞污染的危害及汞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普及汞削减与防治知识,提高各级政府、企业及公众的环境意识,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对电石法聚氯乙烯及其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督促企业自觉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责任。




环境保护部

20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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