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办发〔2007〕15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办发〔2007〕1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月8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咨询中心,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海域使用论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海洋局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现公布如下:
一、举报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和个人、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国家海洋局举报。
1.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2.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论证项目;
3.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论证项目;
4.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使用虚构或者明显失实的数据材料;
5.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低劣或者失实;
6.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格式不规范;
7.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意见严重失实;
8.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传真):010-68047684
电子邮件举报:zizhi@soa.gov.cn
信函举报: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邮编100860)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国家海洋局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在核查处理完后,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海洋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