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锅〔2003〕25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1-18 00:28: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质检锅〔2003〕250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7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更好地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总局决定将部分行政许可工作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现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检测人员证以总局名义颁发,相关证件由总局统一印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

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特种设备行政许 可分级实施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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