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1-18 00:34:1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7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境内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盛装原料、物料的包装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容器内介质使用完后再出境。为了确保这些临时进口的在用压力容器在我国境内安全使用,现就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进入我国境内的此类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办理入境通关手续时,应要求进口企业提供其产权所在国家(或地区)官方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但不要求其境外制造厂家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否则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二、此类临时进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首次进入我国时,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按照分工对其进行检验。如入境时无法实施安全性能检验,应在容器内介质用尽后再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个别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在确认容器产权所在国家(或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后,可只进行外部检验。

安全性能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再进口。

三、此类临时进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境或再次进口时,在企业提供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经确认其有效后,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四、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督促使用进口原料、物料的企业建立临时进口压力容器档案,并按照我国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和严格执行各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临时进口的在用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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