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发〔2015〕37号《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工作的意见》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工作的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
2014年12月,国务院在全国统一部署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的要求,一些地区开展了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认识不一、工作方法不一、推进力度不同,影响了这项工作的实际成效。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是提高编制使用效益的有效探索,是巩固集中治理成果的重要手段,是健全和完善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的现实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全面梳理分析本次集中治理工作中清理出的“吃空饷”问题,依据不同情形核减编制。按照国办发〔2014〕65号文规定的治理范围,存在以下四种“吃空饷”情形的单位要核减相应编制:一是对单位“吃空饷”中以虚报人员编制或者以虚报人员方式占用编制的;二是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吃空饷”的;三是对清理出的“吃空饷”人员,已终止人事关系的;四是对已经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人员占用编制“吃空饷”的。同时,“吃空饷”单位存在空余编制的,空余编制一律收回。
二、加强与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已经办理辞职、辞退、解聘手续的“吃空饷”人员,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办理核减相应编制的手续。核减收回的“吃空饷”单位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自行管理,主要用于近年来职能强化的重点领域和民生领域;收回的政法专项编制,主要用于完善基层和一线执法办案力量。
三、在对“吃空饷”单位重新核编的过程中,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深入分析本级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变化情况,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工作,对职能已经弱化、退化、萎缩的,要积极推进机构整合、编制调整,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四、要按照国办发〔2014〕65号文的有关要求,加快实现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和对接,积极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监测平台,及时发现各类“吃空饷”问题,形成部门间预防“吃空饷”问题发生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出入编程序,对退休、调动、辞退等人员,要及时办理出编手续。
五、要切实加大“12310”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今后再发现“吃空饷”问题,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按照第一条的规定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收回空余编制。
六、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控编减编专项督查范畴。凡发现应该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而未核减到位的,要相应减少该地区编制总量,收回上一级统筹使用。对问题严重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区,暂停受理其机构编制申请。各省(区、市)报送中央编办的控编减编专项督查情况报告中要包含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的情况。
中央编办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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