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综函字〔2017〕87号《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系统所属行政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系统所属行政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综函字〔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国家税务总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垂直管理机构属于中央编办的赋码范围。考虑到国税系统所属机构数量较大、层级较多、分布面广,为方便单位办事、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能,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中央编办授权省级及省级以下编办对国税系统所属行政机构赋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事项
国税系统所属行政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赋码发证(初领)以及办理变更、补(换)领、撤销等赋码相关工作。
二、授权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及其下设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直属机构,由属地的省级编办赋码发证。
(二)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及其下设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直属机构,由属地的市级编办赋码发证。
(三)县(市)、自治县、旗国家税务局及其下设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直属机构,由属地的县级编办赋码发证。
(四)县(市)、自治县、旗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税务分局、税务所),确有工作需要的,按照《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办理意见》规定,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机构性质为机关(派出机构),由属地的县级编办赋码发证。
三、工作要求
(一)赋码机关对赋码申请材料核对后,对符合要求的机构赋码并发放加盖本机关赋码专用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具体赋码及证书发放要求请按照中央编办发〔2016〕3号文件办理。
(二)为确保赋码工作规范,全国党群机关网上赋码系统新增"垂管系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模块。中央编办预先将国税系统所属行政机构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系统,此后新增机构的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由中央编办首次录入,办理初领时,机构名称不可修改。各级编办可对授权范围内机构进行初领、变更、补(换)领,撤销等赋码操作。
(三)国税系统所属行政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的,应当严格依据批准文件办理。
(四)使用自建赋码管理系统省份的授权赋码机构名录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中央编办以数据包的形式发送,请自行录入,按要求办理。
请各级编办切实做好授权范围内机构赋码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与我办联系。
中央编办综合司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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