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发〔2009〕6号《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开展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规范编制管理,对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用人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大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现就进一步落实好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总量调控与统筹使用。针对城镇学校大量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要注意保证基层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力量的配备。
二、进一步改进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为适应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需要,解决部分农村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偏紧的问题,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县域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按照有增有减的原则,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据此核定的编制必须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
三、认真落实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的增编因素。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的规定,从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对内地民族班中小学,举办民族班的城镇普通中学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湖区、海岛、牧区和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的地区教职工的基本需求。
四、不断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及时调整接收流动人口子女较多学校的编制。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在核定的编制外调整,县级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每2-3年提出编制调整意见,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后,报省级教育部门,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突出重点、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编制,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五、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为满足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地教育部门接此通知后应作一次全面清查,凡被挤占、挪用和截留的编制,应立即清理,优先调整到急需编制的学校用于新教师的补充;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人员。教育部门要对此进行专项督查。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国办发〔2001〕74号文件下发以来的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将适时对通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20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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