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1992〕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
中发〔19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和发布,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大事,是实施《企业法》的重要步骤,是落实去年九月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具体行动,是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力争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意见》的重要措施。《条例》根据《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按照向新经济体制过渡的要求,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方面,对《企业法》的一些原则规定作了具体表述和延伸,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条例》围绕企业进入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制定了关于企业内部和外部配套改革的各项规定,体现了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加快各项改革步伐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加快向新经济体制过渡,促进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为贯彻执行好《条例》,特通知如下: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企业改革,企业改革的关键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来,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中心工作来抓。要认真学好《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正确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宣传《条例》,使各级党政干部、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人员都了解、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正确贯彻执行好《条例》。
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各级党政部门要遵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围绕企业进入市场,本着政企职责分开,“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原则,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搞好服务工作。各级党政部门均不得要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制止一切向企业摊派的行为。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积极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为企业进入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点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各级政府要遵照《条例》的规定,不折不扣地把经营自主权下放给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加强法制观念,对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上级政府要按《条例》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企业经营自主权真正落实到企业。
四、企业要充分运用《条例》赋予的经营自主权,主动地进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行竞争。要增强自负盈亏的责任感,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要强化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条例》提供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要把贯彻执行《条例》与推进技术进步、强化内部管理、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内部配套改革,改进经营管理方式,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五、企业贯彻落实《条例》要紧紧依靠广大群众。有关改革的大事,要充分与职工商量,发挥职代会的作用,群策群力,做好各项工作。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都要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开展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支持厂长的工作,保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要抓紧制定贯彻《条例》的实施办法。在今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尽快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经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审核后下发,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抓紧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和配套的规章制度,与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联合下发。
七、各地党政部门要做好现行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与《条例》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并非易事,但必须坚决把这件事办好。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亲自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明确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办事机构,坚持分类指导,分步推进。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好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用典型推动面上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向党中央和国务院作一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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