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发〔2009〕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05-23 22:07:4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1月27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精神,中央决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开乡镇机构改革。现就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础原则

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区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乡镇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重点;坚持权责一致,赋予乡镇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积极稳妥确保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

二、着力推进职能转变

乡镇要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现阶段,应主要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四个方面全面履行职能。不同类型的乡镇,要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

要把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扶持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上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做好乡村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要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通过“一站式”服务、办事代理制等多种形式,方便群众办事。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上级党委、政府要为乡镇转变职能创造条件。增加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增强乡履行职责的能力。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坚决清理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乡镇的考核由县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不属于乡镇职能的事项,不得列入考核范围。上级部门派驻或设在乡镇的机构,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要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三、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统筹乡镇党政机构设置。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乡镇工作实际,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可设若干综合办公室,也可只设若干综合性岗位。

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改革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人员编制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规模。省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综合考虑人口、面积、经济发展水平、财力保障状况等因素,制定乡镇政政和事业编制核编标准和办法,对行政编制实行动态管理。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必须近程序报批。严格规定核定领导职数,适当扩大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加快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妥善安置超编人员,尚未安置的要通过自然减员等多种渠道逐步消化。

四、创新事业站所管理体制

乡镇事业站所可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实行以上级主管部门为主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体制。

推进事业站所分类改革,区分事业站所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活动,对公益性机构加强财政保障,经营性机构可转制为经济实体。综合设置乡镇事业站所,乡镇不再兴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力争3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

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

五、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党委、政府对乡镇机构改革工作负总责,作出总体安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明组织纪律,保证乡镇政策权正常动转,确保农村社会稳定,2012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

中央有关部门要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地方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不得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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