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0〕4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 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1:08:22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 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中共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市人民政府授权监管的其他国有资产。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


(三)强化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其贯彻实施情况;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出资人职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审查向国有控、参股公司派出监事人选的任职资格;负责洛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内设11个职能科(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网络舆情和接待等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综合与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工作情况的综合、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承担综合性改革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监管业务性问题的调研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制定实施办法;研究拟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国有资产经营中重大经济合约的审定;承担机关平安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事务。


(三)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企业分配科)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综合研究我市国有经济和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激励办法;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建立健全职工福利保障体系;负责国有企业人员定额管理。


(四)收益管理科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产权管理科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六)规划发展科(招商引资科)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规划,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努力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重点产业及骨干企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投资决策进行评估;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等工作。


(七)企业改革改组科


研究提出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承担洛阳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中小企业与职工工作科


研究提出市属中小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工作,研究有关债权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市属集体企业的改革工作;做好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咨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和困难职工解困等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河南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洛阳市联社日常工作。


(九)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需派出监事会主席、监事的企业名单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国有控股、参照企业监事会工作。


(十)信访科(首问服务科)


受理职工来信、来电,接待职工来访;承办上级部门和委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协调处理与信访有关的突发事件;负责向信访职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工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的信访稳定工作。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十一)组织人事科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并提出任免建议;研究拟定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研究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及选任方式;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直属单位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工作及委机关计划生育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27名(含总会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六、审办事项


(一)市出资企业破产关闭申请的审批


1.设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


2.申报材料:(1)企业申请关闭破产的请示;(2)企业主管部门意见;(3)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4)企业关闭破产预案(包括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方案);(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3.办理程序:(1)申请人上报企业破产关闭申请及相关材料;(2)审查;(3)根据审查情况对企业破产关闭申请做出批复或不批复的决定。


4.法定办理时限:无。


5.承诺办结时间:材料完备,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委属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核准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2.申报材料:(1)请求批准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请示;(2)企业实施改制的有关决议文件;(3)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及职工安置办法;(4)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5)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6)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3.办理程序:(1)企业上报申请批准改制实施方案的请示及相关材料;(2)审查;(3)根据审查意见对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进行完善或进行批复。


4.法定办理时限:无。


5.承诺办结时间:材料完备、无须进行修改完善的方案,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核准


1.设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5〕239号)。


2.申报材料:(1)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2)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4)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7)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8)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9)其他有关文件。


3.办理程序:(1)企业提出申请;(2)市国资委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研究批复与否。对符合无偿划转条件的下达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无偿划转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法定办理时限:无。


5.承诺办结时间: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无)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1)加强对市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债券、产权转让、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告。建立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2)加强对市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组织清产核资,并按规定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核实和认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对市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实施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市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真实情况。


(3)加强对市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规定内部决策程序,并事前征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意见。企业在取得批准文件后,必须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经国资监管部门或政府批准后进入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实施转让。国资监管部门或市政府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必须审查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转让方案、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其他需要的文件。


(4)加强对市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民主监督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监管。建立市出资企业资产统计和资产经营报告制度,企业须按期向国资监管部门上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资料。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准确评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向企业派出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及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需要时还应向企业派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5)加强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投资和资本运作管理。企业应上缴的利润和产权转让收益、应分得的股利和股权转让收入扣除按规定用于支付有关费用后的净收益等,均应按有关规定收缴,并按国资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规定使用。做好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程序,防范投资风险。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内部管理级次,适当集中投资决策权,杜绝散乱现象,保持稳健的资本结构,防止债务风险。建立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和战略规划报批制度,市出资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和战略规划必须报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2.国有资产流失预警制度。


(1)重点关注领域:企业国有产权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以及企业对外投资行为。


(2)预警工作措施:①严格遵守国企改革、产权转让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国企改革及产权转让行为。②加强国有资产外部管理,做好国有资产流失预防工作。强化外部监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检查、重大事项监控,向企业派出监事会。③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堵塞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和约束机制,做到事前预测、事中反映、事后检查。加强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④建立预防网络,推进国有企业依法治企。在国有企业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随时掌握国有企业发展动态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制定防范措施。⑤加大此类案件查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打击腐化官员及国企领导的职务犯罪。


(3)预警流失责任: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对因决策失误或工作缺乏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所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国有参股的国有资本。


(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区间:分为经营年度考核和领导人任期考核。


(3)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保值增值第一责任人,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4)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负责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设定、计算及修正,并将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挂钩,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与全员挂钩。


4.加强税源分析报告制度。


(1)按照生产经营规模、销售额及纳税额等相关指标,确定重点税源企业、非重点税源企业,建立并加强税源报告制度。


(2)加强对动态信息的全面掌握,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财务核算等基本情况,有效分析企业税源动态情况。尽可能使税源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依据。


(3)建立规范档案,强化税源分析。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建立沟通机制,按行业、分户建立重点税源企业档案;按月、季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月度、季度收入出现或将要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分析原因,并将各类分析结果报市政府。年终要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税收情况进行相关经济指标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行业分析,并将相关分析报告存入企业税源分析档案。


(4)实施税源有效监控,建立高效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体系。根据税源分析需要,结合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区域分布等因素,不断优化税源监控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全方位地了解重点税源变动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变化趋势,并适时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预测。建立重大事项反馈制度和预警机制,防止税源流失,以实现监管企业税收最大化。


5.服务企业制度。


(1)依据监管企业的经济环境,有选择地向重点企业派出工作人员,为优化企业经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2)建立优化环境动态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和了解所监管企业的经济发展环境,对不良经济发展环境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每月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3)建立委领导动态联系重点企业制度,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发展。


(4)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树立牢固的公仆意识、效率意识、廉政意识;强化企业第一、服务第一意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水平。


(5)每季召开一次监管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反映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生产经营中的主要困难,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和经济发展环境中的困难及问题。


6.信访工作制度。


(1)工作职责。受理、承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市信访领导小组和委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指导、督促、协调企业信访事项的处理;受理上访人提出的复查申请并向市信访局等部门报告处理意见。


(2)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结。①信访事项的受理:凡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当场下达书面受理通知单;不能当场书面答复的,应当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②信访案件(事项)的调查处理和办结:凡到市国资委登记的信访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对案件情况复杂、不能按期结案的,报告委主管领导和市信访局申请延期结案,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对市信访局立案函件和市级领导批转以及省国资委转交的信访案件,按批示时间办结。


(3)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坚持主要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坚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坚持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


(4)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信访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不稳定信息。建立信访问题预警制度,对发现的重大不稳定信息,提前向委领导及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同时迅速安排有关人员进驻企业,控制事态发展,落实相关政策,化解矛盾,尽力减少不稳定源。建立信访干部提前介入制度,凡改制、破产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时,信访干部应到一线与工作组人员同时进企业、同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现场解决。建立和完善科级干部带案下访和落实“三包”(包企业改革、包稳定、包职工安置)责任制,凡指导企业改革科室的责任人、联系人等,要按照“三包”责任制的要求,带案到企业,面对面地做工作,变等待职工上访为带案下访处理问题,使企业改革引发的信访问题接待窗口前移。坚持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制度,每周排查一次不稳定因素,每季度在系统内部通报一次信访问题及化解、办结情况。建立委信访复查委员会议事制度,即上访人对做出处理意见不满意的信访事项,由委信访复查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体对案情进行讨论、分析、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或答复意见)。完善应急处理和领导劝返制度,下属企业职工大规模来市、赴省集访、进京上访,信访干部和责任科室负责人、包案人、企业主要领导、国资委有关领导等要及时、快速到达现场,积极控制事态发展,尽快将上访职工带回,并要在问题的化解上下功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对信访稳定工作不重视,对所包案件不负责,对大规模来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企业主要领导不到现场处理问题、不做劝返工作,对全市稳定造成重大影响以及有关人员不作为的都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二)机关内部主要工作制度


1.党委会制度;2.主任办公会制度;3.民主生活会制度;4.县处级干部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5.干部管理制度;6.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廉洁自律的规定;7.财务管理制度;8.车辆管理制度;9.考勤制度;10.印鉴使用和管理规定;11.文印工作管理规定。


九、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国企改革进展和成效居全省前列。


3.引导国有大型企业做大做强主业,努力培育3-5家在国内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优势企业集团。


4.加强所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使董事会切实担负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5.政风行风评议在全省同行业和全市各部门中达到先进水平。


(二)承诺责任事项


1.为企业办理的实事。


(1)认真组织协调,切实做好破产关闭撤销企业生活区水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


(2)继续推进市属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特别是抓好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工作,妥善安置职工。


(3)积极推进并做好新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大型国有企业的破产工作。


2.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


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规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抓好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厂务公开,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及时查处涉及国有资产流失、侵犯企业职工利益等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完善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防长效机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国资委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度,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协调所出资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落实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安全管理职责考核办法,将安全管理职责考核纳入年度考核。


4.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掌握和了解所监管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动态,指导、督促、协调企业信访事项的处理;受理上访人提出的复查申请等并向市信访局等部门报告处理意见,确保所监管企业的稳定;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市国资委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


5.认真履行文明创建责任。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创建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2)建立健全制度,强化目标管理,努力提高基础性、经常性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深化“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创新和丰富机关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创建文明单位的层次和质量。


(4)借鉴吸收经验,丰富创建内涵,以创建工作推动国资监管和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6.认真履行提高行政效能责任。


(1)对于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项,有时间要求的,严格按照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7.认真履行部门合作责任。


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努力做到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协调联动服务,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的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参与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要主动沟通、主动协调,当职责不清发生矛盾时,及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


8.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文化,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市国资委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市国资委起草、拟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重要管理制度的草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安置费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工作,作为市财政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审核、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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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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