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0〕3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1:08:26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洛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教育局。洛阳市教育局是主管全市教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根据《洛阳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认定办法》(洛人职〔2005〕5号)文件,中、小学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由评审获得变更为直接认定,市直学校中、小学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直接认定纳入全市社会化认定,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教育系统劳资、人事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研究和监督工作。


(二)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成人教育、师范教育、特殊教育;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的教育工作,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督促、落实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条件。


(三)研究提出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的统计工作。


(四)按照国家计划和规定权限,负责各类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我市的招生;指导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拟定市属师范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和教育费附加;参与拟定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按规定权限负责教育基金的内审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离任前的审计工作。


(六)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教师资格的认定;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的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创建、综合治理、统战和群团工作。


(七)负责管理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负责管理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


(八)负责局直属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建设、修缮和学校布点、增设、撤销等事项;组织落实图书资料、实验室、电教室的建设工作;审批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九)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指导教育社团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全市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教育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事务;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督办查办工作;负责文秘、保密、信息、宣传、计划生育、档案、目标管理、创建、保卫等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治安的综合治理;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二)人事科


贯彻上级有关教育系统的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班子建设和干部任免(聘任)、管理、培训及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表彰奖励;负责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师资格认定及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的管理;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负责中小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组织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的绩效考核。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协助发改部门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及市直学校调研提出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协助财政部门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及市直学校管理教育经费、专项经费;负责提出市直学校年度教育费附加安排意见和机关行政财务收支核算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基本情况统计工作。


(四)基础教育科


负责宏观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工作;负责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负责中小学课程设置及实施中小学课程方案;负责局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管理;管理普通中小学德育工作;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负责全市高中会考及全市高中和市区初中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普通中小学日常教育管理和改革工作。


(五)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负责宏观指导统筹管理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制订全市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全市的中等专业学校;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工作;审批、管理民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指导县(市、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成人教育工作;负责协调上级交办的我市高校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六)师资培训科


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工作,负责幼儿师范学校及教师进修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推动其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幼儿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包括岗位培训、新课程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教育技术能力培训、新任教师培训、班主任培训、学历教育等。


(七)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范并起草全市教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教育系统综合法规宣传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对外应诉工作。


(八)督导室


负责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各学校的有关教育教学各项工作及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全面督导检查工作。


(九)信访科(首问服务科)


受理、接待全市教育系统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及市委、市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向有关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督促落实处理结果;调查处理重大信访案件。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和党员发展及教育、宣传思想工作;负责机关群团工作。指导下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指导局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创建文明学校、创建文明班级,争当文明教师、争当文明学生活动。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及离退休资料的统计工作;严格执行离退休政策,认真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到龄人员的退休审核手续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审核手续;督促指导下属单位认真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接待、处理离退休人员来信来访事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六、审办事项


(一)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


2.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还需提交《河南省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2)资格审查与认定。市教育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身体状况以及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考试成绩等是否符合规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市教育局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3.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4.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5.收费标准:根据豫发改收费〔2007〕1582号文件标准执行,理论考试费每人40元(限非师范专业),教育教学技能测试费每人220元。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中、市区民办初中的审批


1.设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三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01〕3号)。


2.办理程序:(1)申报材料: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办学规划、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具有一定的办学资金、场地、师资。(2)审核申报材料,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基础教育科组织有关人员对申办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写出考察报告,上报局党组研究批准。


3.法定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


4.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等部门为市直学校招录教师


(一)设定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6号令)、《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试行意见》(豫人〔2003〕74号)、《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洛政办〔2006〕10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174号)。


(二)办理程序:1.市教育局于上年9月底前报出补充教师的需求计划,包括缺教师状况、需增补总人数、分学科需求及招录方案。2.上年10月底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完成对市教育局教师需求计划的审核。3.上年 11月5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教育局和监察局在主管市长的主持下共同研究确定教师补充计划和招录方案,经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


(三)办理时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教育局和监察局共同于上年11月份完成直接招录工作,考试招录工作于当年7月底前招录完毕,招录教师相关手续于当年10月底前办理完毕。


(四)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规定条件、程序、办法和时限等要求办理,严重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部门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中小学安全教育和检查报告制度。


(1)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计划,选择有效的教材和教育内容,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全体师生树立“珍爱生命”的理念,培养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要制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集体活动事故、食品中毒与传染病事故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规范有关人员的职责和行为。根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进行演练并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情况的变化,对预案及时修订。


(3)搞好常规检查及专项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①按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和学校总体计划,做好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各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要恪守职责。


②做好特定时间、特定情况、特定条件下的专项隐患排查工作。


③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并尽力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报请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复核,该抢修的要立即组织力量抢修,该停用的要坚决果断停用。


④制定消除各种隐患的时间表,限期完成。


2.中小学安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制度。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校园安全责任。


①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乡(镇)中心学校应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承担起主要管理责任。


②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要担负起“一把手”的主要领导责任。


(2)要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定安全目标管理细则,建立起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及其他教职工安全责任体系,根据分工和服务对象,分口把关,切实负起安全工作责任。


(3)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会议、安全工作责任、安全工作报告及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


(4)坚持“学生优先”、“生命第一”的原则,切实保证师生的安全。


①在安全应急救援中,要不惜人力、物力及各种代价,全力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②各项安全工作和应急预案必须将学生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在任何险情中,学生必须是获得救援的第一群体。


③除危急状态下的自救、互助外,不得要求任何学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不鼓励中小学生实施含有危险因素的见义勇为行为。


3.中小学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报告制度。


(1)发生各种事故,各学校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应在两小时内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两个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得到初步处理后,有关单位要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


(2)接到事故报告后,教育行政部门须派工作组参加救援工作。紧急情况下,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指挥抢险。城市周边学校发生险情,应在一小时内到达,偏远地区也须限时到位。


(3)认真严肃地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要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师生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实施责任追究。在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鉴定的基础上,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属于学校内部的有关人员,可根据安全目标责任书和有关规章,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情况下,可连带经济赔偿责任。属于校外单位和人员,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配合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对在处理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有关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表彰。


(5)根据有关法规对学生伤害进行赔偿。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处理学生伤害问题的专门文件,学校若有该《办法》第九条所列的12种情形之一而造成学生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需要学校赔偿的,可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调解处理,当事各方对调解方案有争议,可寻求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赔偿责任为校外单位和人员的,学校应积极通过有关部门尽快协调解决。学校无责任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由学校或通过组织师生募捐,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对于参加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受伤害学生,学校要积极配合保险部门的赔偿工作。


(6)尽快恢复正常的学校工作秩序。事故处理完毕之后,学校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工作秩序。首先必须消除事故后可能新出现的事故隐患,并就具体情况进行全方位或专项安全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尽快稳定师生情绪,消除负面影响,形成良好的心理氛围。如果由于事故后果严重,以致于影响到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保证学生正常上课,必要时可暂时调整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


(二)市教育局内部工作制度


1.领导班子廉洁自律若干规定;2.办公室值班制度;3.安全保密制度;4.岗位责任制度;5.机要文件收发办理制度;6.机要文件传阅制度;7.文印室管理制度;8.仓库保管制度;9.车辆管理规定。


九、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两基”目标实现。巩固“两基”成果,全市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100%,初中入学率达到99.5%以上。小学和初中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2%以内。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努力使我市的职业教育走在全省前列。


3.编制机关经费预算,制定市直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校舍维修项目资金预算计划。


4.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具有高学历率分别达到60%、37%、1.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聘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新进教师必须面向社会通过考试统一招聘,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行风政风评议在全省教育系统和市直部门中位列先进行列。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履行廉政建设责任。


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规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抓好依法行政,治理乱收费等反腐纠风工作,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认真履行政策法规监督责任。


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严格约束,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责权统一。


3.认真履行督导责任。


制定教育督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贯彻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对本辖区内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对本辖区内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4.认真履行安全责任。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局机关安全工作的规定和制度,建立完善安全措施,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防盗、防火、防传染性疾病、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保密及预防其他安全事故教育,及时消除局属学校D级危房。增强安全意识,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5.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制度,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对涉及党员、干部切身利益的问题,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及时调查处理市教育局直属单位信访事件,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实行分口包案办理。


6.认真履行文明单位创建责任。


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定期分析创建工作形势,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大力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家庭、文明个人”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广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增强文明意识。


7.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责任。


(1)对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件,有时间要求的,争取按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企业和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8.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文化,提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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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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