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0〕3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1:08:29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洛阳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四)取消组织指导全市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及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机构、法律援助、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和公证机构、公证员业务活动及公证协会。管理和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及基层法律服务业协会、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和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八)依照有关法律,负责全市有关仲裁机构审核、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培训工作。


(十)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政府管理司法局领导班子。


(十三)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信访稳定工作。


(十五)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司法局设14个职能科(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政务信息、新闻发布、文秘、督办、统计、信访、保密、档案、外事、接待等工作。


(二)政治部(警务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承办局党组日常事务,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党团组织建设。协助县(市、区)委、政府管理县(市、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本系统的人事统计、表彰奖励和警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政治部(警务处)主要领导干部可以高配。政治部(警务处)下设两个科室:人事科、组织科,规格均为正科级。


(三)监狱劳教管理处


监督检查监狱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核对劳教人员的减期、加期和所外帮教等事务。指导监督对罪犯、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等工作;规划全市监狱、劳动教养所的布局;指导、监督监狱、劳教生产、基建和财务工作。


(四)宣传教育科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市属监狱劳教干警和律师、公证员、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负责全系统的宣传报导工作。


(五)律师管理科


指导、监督、管理、奖惩全市的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工作;受理审查本地律师、律师所执业申请;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以及公布相关信息公开事项;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证进行年审注册和律师执业变更工作。


(六)公证管理科


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及年审注册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涉外、民事、经济公证活动。


(七)基层工作科


监督、指导、管理全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审核、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和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进行注册、年审;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的综合治理工作。


(八)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科


拟定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指导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负责全市有关仲裁机构的审核管理和对仲裁员的资格认定、执业证发放及年审、注册等审核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研究拟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有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九)行财装备审计科


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和事业经费,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等物资装备工作;宏观管理监狱、劳教所基本建设投资;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监督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法律援助科


负责全市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指派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任务;承担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法律援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证件的年检、注册的审核工作。


(十一)洛阳市公证处


行使国家证明职能,依法独立办理国内经济、民事公证活动;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出国留学、探亲、移民、对外经济交流等涉外公证事宜;对全市重点工程项目依法办理现场监督公证;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证档案的管理。


(十二)依法治市办公室(普法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规划、组织实施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检查全市的依法治理工作。落实普法责任制;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指导各地、各行业(部门)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企业依法行政和执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对人大任命的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及一般干部上岗前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


(十三)国家司法考试科


贯彻落实、宣传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划、制度、预案、操作规程;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保密工作;办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申报和成绩核查;对全市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年检备案,并建立信息库;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培训工作,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研究,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十四)信访科(首问服务科)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受理系统内部干警职工来信来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承办上级交办、转办、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集体上访、联名信及重复越级信访事件,并做好回访工作;及时向下属单位和机关有关科室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搞好信访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向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由同级副职兼任或同级副职专任),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六、审办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


1.设置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


2.申办程序:申请执业登记,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3.申报材料:(1)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5)健康状况证明;(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法定办理时限:15日。


5.承诺办理时间: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相关资料齐全的,5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无)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制度


1.监狱、劳教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监狱、劳教单位发生罪犯、劳教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狱所内案件、自然灾害、重大生产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和干警严重违法行为等,要在24小时内向市委政法委领导、市政府主管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并按照狱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果断处置。


2.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履行职能、职责及行政行为严格按照“七定”方案为依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及行政行为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二)局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1.局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行为规范;2.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奖惩制度;3.法制工作制度;4.局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5.法律援助暂行办法;6.公证质量管理办法;7.监狱劳教工作管理若干规定;8.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9.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10.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1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2.车辆管理制度;13.电话管理制度;14.办公室工作制度;15.接待制度;16.审批办转事项限时办结制度。


九、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做好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2.加强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暴狱、暴所,罪犯、劳教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流行性疾病蔓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的作用,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95%以上。


4.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巩固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成果,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力争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5.积极为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6.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做好司法所建设项目国债资金的争取工作。


7.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依法行政目标任务,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服务。


8.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信访、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全局不发生集体上访事件,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和刑事、治安案件。


9.司法行政管理、监狱劳教场所人员管理综合考核评比以及政风行风评议力争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履行廉政建设责任。


(1)局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司法局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3)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4)依照《公证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公证权、监督权,坚决反对和制止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自觉接受监督。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的原则。以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组织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8)按照《市司法局机关创建“五好党支部”七项制度》的要求,坚持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监督制度、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廉洁自律制度、单位主要领导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调查研究制度和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组织,制订安全防范预案,完善安全措施,全面落实安全工作有关规定和制度。


(2)定期组织机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严防各类事故,确保工作、人员、车辆、物品和重点部位及局办公楼的安全。


(3)对全局的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搞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并督促各个科室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局属各科室对本科室的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4)市司法局局长对职责范围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3.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1)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本系统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2)局领导班子要保持本单位、本系统的稳定,及时排查隐患,认真化解社会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


(3)以人为本,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政治上关心同志们的成长和进步,在工作上营造健康优良、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在生活上给同志们提供方便,用心、用情帮助同志们解决困难和化解矛盾。


4.认真履行精神文明单位创建责任。


(1)扎扎实实做好创建工作,努力保持本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2)建设团结奋进、锐意进取、廉洁奉公的领导班子,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管理意识、主动意识,树立正确的理论导向,倡导奋发向上的团队精神,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服务一流的司法行政队伍。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5)加强硬件建设,创造优美环境和优良秩序。


5.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责任。


(1)对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件,有时间要求的,争取按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企业和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6.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论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文化,提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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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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