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09〕14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伤害预防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1:08:34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伤害预防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9〕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伤害预防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伤害预防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预防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依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健全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紧急情况处置的能力,制定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伤害事件预防和处置预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禁止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体谅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困难,善于引导、示范、教育。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的方式,严禁采取强取强夺、辱骂殴打等简单粗暴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注意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和社会效果,防止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在行政执法相对人情绪激动或者言行过激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冷静处理,耐心劝导,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执法相对人阻挠执法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在受到轻微攻击或者推搡时,应当予以口头警示,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在遇到恶意阻挠、野蛮挑衅并受到轻微伤害时,应当保持克制,理智处理,尽可能避免矛盾升级,但不能进行回击。在组织救治的同时,应当立即报警,并积极寻找目击证人,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为后期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三)在遇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向本单位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防卫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四)当出现行政执法相对人手持刀具、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威胁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并危及公共安全时,应当立即报警、疏散围观群众,并及时向本单位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防卫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止危险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头盔、防割手套等防护装备,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防护培训,防止和避免执法过程中意外情况造成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重大执法活动及在夜间值班过程中应当统一佩戴头盔、防割手套等防护装备,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特岗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投保人身伤害保险。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特岗范围行政执法人员的界定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预防和处置各类行政执法突发事件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行政执法相对人妨碍、阻挠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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