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1〕14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2:08:41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1〕141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城区居民区(含乡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居民区卫生的义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区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居民区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居民区卫生义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居民区卫生管理要求



第五条居民区街巷、楼幢、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写乱画,无污水、污物,无随地便尿,无违章种植,无饲养家禽家畜,无违章养犬。


第六条居民区道路应路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无积存垃圾;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沟渠畅通。


第七条居民区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及店外经营;经批准临时设置的销售网点应配备密闭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做到摊收地净;饮食店有下水设施,无污水溢流。


第八条居民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夜市应定点定时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第九条居民要自觉遵守《洛阳市公民守则》、《洛阳市公民文明公约》等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条居民区卫生设施应布局合理,管护良好;建筑(装饰)垃圾应单独存放,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中,当日集中的生活垃圾,当日清运。用于收集垃圾和废物的容器应密封性好并定期消毒;居民区公厕要有专人管理,坚持经常消毒,做到无粪便溢流,无粪垢,无尿碱,无异味。


第十一条居民区内无卫生死角,实行“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地面无积尘、垃圾;楼顶整洁无杂物。


第十二条居民区内花坛、绿化带、草坪要造形优美,修剪整齐,无缺株、杂草和杂物,树木管理良好。


第十三条开展除“四害”活动,无“四害”滋生地,“四害”密度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先进社区和健康社区活动。




第三章居民区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居民区卫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居民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社区负责。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建设管理的居民区,由相关单位负责。


(三)农贸市场、餐饮、摊点、经营网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统一领导辖区居民区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把居民区卫生管理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


(三)抓好居民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居民区基础设施的投入;


(四)在居民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居民区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职责:


(一)负责居民区日常卫生的统一管理;


(二)建立健全居民区卫生管理机构,做好居民区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四)每季度组织一次卫生检查、评比,组织开展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六)督促社区开展除“四害”达标活动,清除“四害”滋生地,“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社区、物业服务管理企业职责:


(一)具体组织并负责居民区卫生的日常管理;


(二)制定居民区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居民区清扫保洁队伍,落实卫生责任制、居民楼道卫生管理制度;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区和单位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街、巷、楼幢检查评比,参与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五)在居民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九条居民区清扫保洁人员职责:


(一)认真落实所管理地段“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使街巷卫生达到“六净七无”标准,即:路面净、人行道净、道牙净、污水口净、绿化带及树根净、墙(杆柱、箱体)根净;无漏扫、无漏收、无人畜粪便、无砖瓦石块、无杂草、无乱倒、无焚烧;


(二)积极完成社区组织的卫生整治任务;


(三)对违反《洛阳市公民文明公约》的人和事进行劝导和教育。


第二十条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区的各类商店、集贸市场应当加强管理,对无照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除“四害”达标检查及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居民区健全日常消毒杀菌制度,并做好消毒杀菌后的回访工作;


(三)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整治活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区居民区的建筑垃圾,做好除“四害”等卫生工作;


(四)区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区清扫保洁工作的检查、指导,主动衔接好垃圾清运时间,对居民区不能及时清理的生活垃圾,环卫部门应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清理,对确有困难的,环卫部门应无偿负责清理,积极支持居民区清扫保洁人员的工作;


(五)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引导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驻住宅区。对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楼幢,应严格按照卫生社区的标准管理,建成卫生示范社区。对新建小区的规划、建设应严格按要求和标准进行,完善环卫设施;


(六)环保部门负责对社区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第四章居民区卫生检查和奖罚



第二十一条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一)社区开展居民区日常检查,对居民区清扫保洁工作进行“三查”,即:查清洁工上岗情况,查清扫保洁质量是否达到卫生标准,查是否及时上门收集、清运袋装垃圾;


(二)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辖区卫生管理和检查评比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造册;


(三)区爱卫会应当积极组织社区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并结合实际对卫生死角进行专项治理;结合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开展对各类卫生管理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洛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管理好居民区卫生,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新闻单位对整治脏、乱、差的活动应当及时报道,对涉及脏、乱、差的问题应定期曝光。被连续曝光三次的,由主管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从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阻挠或妨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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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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