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1〕13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1〕13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应对恶劣天气影响蔬菜供应能力,保障城市区冬春蔬菜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豫发改经贸〔2011〕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冬春储备蔬菜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冬春储备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的蔬菜。
第四条储备菜存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若干骨干企业,实行“政府委托、企业运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和扶持;坚持保障日常消费与满足应急需要相结合,以保障市场供应、抑制菜价大幅度上涨为重点,确保储备菜调得进、存得好、销得出。
第五条储备菜的品种以大白菜、萝卜、胡萝卜、土豆、洋葱、圆白菜、冬瓜等耐贮存、易周转的蔬菜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六条储备菜的规模按照满足城市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天 0.5公斤,确保5-7天消费量确定。
第七条建立市储备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收购储备菜所需资金利息、存储费、倒库费、损耗费等费用补贴和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实施的储备菜抛售而发生的价差亏损弥补。
第八条储备菜的储备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二章 储备点布局和承储企业确定
第九条储备菜存储地点和设施的选择,按照远近结合、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节约成本,规模承储,科学保菜的原则,以调运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储备和近郊产地储备相结合,以现有冷库储备和近郊产地简易地窖储备相结合。
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储备菜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储备菜质量安全检(化)验、检测设施;
(三)具有较强的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储存经验和销售网络。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按照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从申请企业中择优选定。
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按照“操作便捷、成本节约、调运方便”的原则,建立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采取动态周转并保持库存规模的动态库存储备和委托合作社、生产大户在产地就地窖藏的静态库存。对承储企业建设和改造储备设施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第三章 收购和验收
第十三条储备菜的储备计划,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城市区常住人口,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提出当年储备菜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意见,报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菜储备计划(以下简称“储备计划”)。承储企业按照储备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积极做好储备菜的购入。
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农发行。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入库检查验收制度。收购的储备菜入库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农药残留等检测,并登记造册,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方可入库。市农业部门负责储备菜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购入储备菜所需资金可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市农发行按照有关贷款规定和条件经严格审核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提供贷款。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储备菜收购资金安全。
储备菜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菜收购任务后,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储备菜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四章储存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储备菜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储备菜入库和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当准确计量。承储企业负责人和仓库保管员离任时,应当对储备菜帐、实进行审计核对。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菜方针,对储备菜实行分品种、分货位储存和管理,建立健全储备菜的防腐、防盗、防火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发现储备菜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其储存的储备菜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另行储存。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菜:
(一)蔬菜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一周内部分蔬菜市场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菜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动用储备菜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
储备期内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菜。
第二十四条储存期结束后,承储企业自行将储备菜销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储备菜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接受市农发行封闭运行管理,农发行应当根据储备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蔬菜库存和资金同步运转。
第二十六条储备菜贷款应当专项用于储备菜收购等蔬菜价款和必要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对挤占、挪用储备菜贷款的,农发行可从借款企业的帐户中扣收,并按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二十七条储备菜贷款期限为五个月,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采用担保借款方式。
第二十八条储备菜的储存费用补贴标准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储备菜的品种、市场价格、储存难易程度、市场需求、储存中发生的实际费用等进行核算,报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储备菜的贷款利息和储存费用补贴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储备计划和补贴标准,计算出各承储企业具体补贴金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储企业签订的储备菜委托代储协议规定,分期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储企业。市财政局负责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实施的储备菜抛售,如发生价差亏损,由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弥补。具体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抛售与购入价差,提出弥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予以支付。
第二十九条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农发行等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菜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菜收购、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储备菜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储备菜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储备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储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因承储企业责任造成蔬菜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因此造成蔬菜市场动荡的,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对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储备菜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企业资格:
(一)不按储备计划完成储备菜购入,虚报、瞒报储备菜的数量、品种的;
(二)储备菜不经检验、检测,将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入库,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对储备菜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储备菜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擅自串换储备菜的品种、变更储备菜的储存地点的;
(五)发现储备菜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菜腐烂、变质的;
(七)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储备菜贷款和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八)擅自动用储备菜或拒不执行动用命令的。
(九)以储备菜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储备菜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等财政补贴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成立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冬春蔬菜储备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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