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1〕13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1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金融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管理实施自行细则>的通知》(豫财建〔2011〕223号)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对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改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国家大力扶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明确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原则、途径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融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主要途径
1.率先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充分发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在节能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各级各类机关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加快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原则上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市级财政根据每年节能审计结果和用能单位产生的节约能源效益,安排一定比例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机构的节能减排。
2.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各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3.积极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者、物业管理者或长期租用者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实施节能改造时,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三)发展目标。到2012年,扶持培育10家左右在各自领域有特色、有专长、有优势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初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节能服务产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
三、积极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一)加大能源审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本市同行业(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依法实施强制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制度。加强用能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用能计量和统计,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各级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节能量须通过具备节能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介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全过程。
(三)推动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扩大业务范围,跨区域承接节能服务项目。引导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组织具备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申请国家备案。
四、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对节能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各级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备案的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承担。对节能服务机构逐步实行分类评级、动态管理、社会公示,节能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行业服务标准,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市内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节能项目信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节能项目结束后,相关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节能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
(三)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协会配合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标准,规范节能量审核办法,推广节能技术,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实施经验,促进节能服务公司间的沟通与合作,制定节能服务标准和行业公约,为中小用能单位进行节能诊断等。
(四)做好节能改造项目的登记立项。重点用能单位、市内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及时到节能主管部门登记立项。
五、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其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省、市级预算内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
(二)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4.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5.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建立信贷支持机制。鼓励各级财政通过贴息、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引导银行机构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完善授信业务制度,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专用的信用评级标准并简化信贷手续;创新面向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客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提供项目融资,发展国内信用证、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合同和发票质押贷款、多链循环式联保贷款等贸易融资方式,发展针对用能客户的消费信贷业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四)积极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股票、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筹集资金。积极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对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创设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的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并加强对接,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五)完善保险和担保服务。积极开发和推广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需求。组建多层次节能服务产业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财产抵押和质押认定办法,扩大担保品范围。
六、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掌握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依托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力量,做好节能的技术支撑工作。加快节能服务产业专业人才培养。
(二)奖励节能服务先进。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组织评选一批市优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大力推广其先进经验,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省节能先进表彰范畴,优先推荐为市节能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开展节能宣传月活动、举办专业论坛、政府网站等平台和媒体,大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能源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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