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1〕12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31 02:08:49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






洛政办〔2011〕124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的经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库区水域渔业生产、交通运输和旅游开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建立健全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严格防范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一)建立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联动管理机制


成立故县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建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故县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协调与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成立洛阳市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公安、旅游、体育、物价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洛宁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二)建立库区水上交通安全预警、防控机制


1.建立机制,信息共享。洛宁县水利、气象等部门应与海事机构建立长期紧密的水上交通安全预警联络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当发生地质灾害或遇天气状况恶劣等情况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相关部门应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海事机构,海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发布航行通告并决定是否封航。


2.完善预案,加强演练。洛宁县乡两级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快速处置。水上搜救中心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培训相关人员,组织或联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搜救能力。


3.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洛宁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水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库区水上交通安全。


(三)建立库区水上执法联动机制


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特别是进一步落实县、乡、村和船主四级责任,构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综合管理、海事机构监管、相关部门配合、企业安全自律、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库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新格局,确保库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采取联合执法等措施,坚决打击库区非法运输;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渔船、自用船非法载客行为,加强渡口码头市场秩序维护,建立良好运输环境;提高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实现水上交通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教育船员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杜绝非法运输;建立以县、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实行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导致库区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或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和严厉查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2.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库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查处一起事故,警示一批企业和领导干部,教育一大批群众,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规范库区船舶交通经营秩序,促进库区水上交通经营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严格执行库区船舶检验制度


按照客运船舶、旅游客船技术条件规定,所有进入库区营运的船舶必须执行检验制度,防止不合标准船舶进入航运市场。新发展的客运船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由有技术资质的船厂建造。加强营运船舶检验工作,对达不到技术规范和防污染要求的船舶不予签发适航证书,禁止航行。要落实老旧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对到期报废的船舶要坚决报废。加快挂桨机船和不规范船型船舶的淘汰步伐。对乡镇船舶,要按照船舶用途分类别建立船舶登记台帐。对个人自行建造或外购未经规范建造的无证船舶设立过渡期,在规定时间内,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可登记核发为自用船或其他非运输船,经检验不合格的督促其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禁止进入库区航行。过渡期时间及具体整改工作由洛宁县人民政府商相关部门确定。对渔业船舶,由河南省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故县水库渔政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洛阳市农业局进行业务指导,洛宁县海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水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方可作业。渔船船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载客、营运载货、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酒后航行作业等行为。


(二)规范网箱(网具)设置及捕捞作业


1.在库区峡窄水域,水面宽小于100米时,不得设置网箱养鱼,不得开展渔业、水产品捕捞活动;在库区开阔水域,水面宽大于100米小于150米时,应确保船舶通航主航道100米宽以上;水面宽大于150米时,应至少保证80%以上的水面宽作船舶通航航道。


2.凡设置固定的网箱以及其它固定的养鱼设施,必须有一侧面靠岸边,且在网箱以及养鱼设施靠水面的三个侧面(除靠岸边一个侧面)设置明显的浮吊标志。


3.严禁在船舶主航道、航运(旅游)码头等处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4.严禁在通航河道上设置拦河网等捕鱼设施。


(三)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1.教育航运企业、个体船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督促航运企业、个体船舶时刻关注气象部门的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及时掌握气象状况,合理安排船舶出航时间,严禁在大雨、暴雨或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恶劣天气下出航。


3.督促航运企业、个体船舶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对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装载情况进行开航前检查,符合要求后,向海事机构申请签证开航。实行定期签证的船舶,每次开航前应向海事机构报告船舶状况、装载情况和启止港名称及时间。


4.教育船员遵守航规、文明驾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随时观察船舶设备、所载人员(货物)和周边航道情况,确保航行安全。


三、进一步明确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


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洛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洛宁县人民政府


1.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责任。


2.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库区渡口的设置或撤销审批(审批前依法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4.领导和组织重大水上交通险情或事故的救援工作,做好水上事故的善后处理。


5.制订水上交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二)市、县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库区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河务机关负责库区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体育部门负责库区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旅游部门负责库区旅游业行业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库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负责库区旅游景点及游船等相关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


(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1.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2.集会、节假日等渡运高峰期,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


3.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4.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河南省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故县水库渔政管理站


1.宣传贯彻国家渔业生产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严格履行渔政执法职责,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护库区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


3.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发放捕捞许可证,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


4.负责渔船管理和渔船登记工作,打击渔业船舶载客、载货等行为。


5.组织实施渔政船舶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6.会同水利、海事等相关部门协调制定水产养殖、网箱设置和渔业捕捞生产的区域规划。


7.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


1.按照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大坝管理保护范围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导下设置大坝禁航标志、设施,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维护禁航区秩序,严禁船舶、排筏、渔网及人员进入禁航区。


3.建立防洪泄洪预警报警系统,确保下游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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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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