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1〕115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1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保障人民群众良好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随着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和新区建设的快速发展,一大批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陆续开工建设,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程项目增多,施工难度进一步加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和不安全因素也随之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对此,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从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管理到位。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非法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并严防死灰复燃。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要坚决停工整顿。要定期召开安全管理部门和工程参建主体参加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相应措施,切实消除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稳定。
二、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市、县(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尤其要加强对辖区内临时建筑、农民自建房的安全监管。建设工程不得以“重点工程”、“开发区工程”、“产业集聚区工程”、“招商引资工程”等为由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
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同时,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强制性标准,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及时办理安全措施审查备案手续,未办理安全措施审查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做好各项安全生产防范工作,防止事故发生。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并由企业领导挂牌督办,隐患未消除不得恢复施工。对于施工单位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施工现场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格按照乐动体育ldsports5.0 处理;工程监理单位要合理配备监理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条件改进和完善施工作业方式,确保安全生产。对于监理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能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的,将依法从重从严予以处理。
四、突出重点环节,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强化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监控,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台帐,重点加大对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起重设备等重点环节监控与隐患排查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加强建筑(含市政道路桥梁)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各建筑(含市政道路桥梁)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安拆单位、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产权备案、安拆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等手续,强化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和应急管理。未办理产权备案的起重设备不得在市内建筑(含市政道路桥梁)施工现场使用,杜绝安拆不告知、使用不检测等现象。
五、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设置文明施工设施,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施工扬尘控制工作。
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要设置硬质围挡且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高度不得小于 1.8米,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小于2.5米。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保持清洁。
2.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施工现场必须设立警示标志、竣工倒计时牌、提示语等,夜间要有灯光提示和反光标志,凡道路封闭施工区域或其它开挖道路施工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路段,应科学设置施工通道,采取临时措施,特别是在人流较集中的区域要设有专人管理,以保障道路通行安全、顺畅。
3.施工现场设置金属大门并建立门卫制度,门头处应设置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五牌一图”,较大工程应绘制工程鸟瞰图或立面效果图。同时,还应设置宣传栏宣传精神文明和创建文明城市相关知识。
4.施工脚手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结合搭设,金属脚手架杆件应实施除锈措施,主要道路两层建筑工地脚手架表面应涂刷黄黑两色相间警示漆。
5.在建工程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封闭,密目安全立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米。
6.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工程车辆进出工地必须清洗,洗车时要保证车辆车身洁净、车轮不带泥、出口路面见本色。
7.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8.施工现场的道路、生活区和加工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应当坚实抗压、保障畅通。
9.施工现场裸露的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渣土、砂堆、灰堆等,必须采取覆盖、固化、绿化、定时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施工道路要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
10.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做到日产日清。
11.建筑结构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运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12.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划分生活区、作业区,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做到稳定牢固、整齐有序。
13.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做到布局合理、划分明显、搭建整齐。
14.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符合防火设计规定,彩板房搭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构)筑物内设置办公或生活用房。
15.严格控制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农民工宿舍,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宿舍内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宿舍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走路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宿舍内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宿舍内应设置专人定期打扫卫生,保持清洁。
市政工地施工现场原则上不设置农民工宿舍。
16.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17.食堂应设置专用储藏室,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食品放置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2米。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放置,经常消毒,保持洁净。食堂与食品储藏室门口处应设置挡鼠板,其高度不小于0.2米。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米,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食堂内禁止安排人员住宿及放置施工料具等。食堂应尽量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减少环境污染。
18.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照明设施应齐全。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米。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19.施工现场必须配置专职卫生保洁员,全面清理卫生死角,铲除“四害”孳生场所,配置必要的消杀器材和药品,专人负责,定期消杀。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通报全市文明施工达标情况,将此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投标加分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工程文明施工不达标的,取消其评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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