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1〕10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2:08:49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11〕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改委、财政局制定的《洛阳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洛阳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1〕62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村镇〔2011〕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1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消除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隐患为目的,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要求,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1年,我市所有县(市、区)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第一批目标任务16000户,其中:偃师市500户,孟津县500户,伊川县500户,宜阳县500户,栾川县4000户,洛宁县4000户,汝阳县2500户,嵩县2000户,新安县1000户,洛龙区500户。第二批目标任务待省政府另行下达。


(三)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最贫困、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把最贫困、最危险作为确定危房改造对象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五保、低保等)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3.统筹安排的原则。把危房改造和全省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作相结合。


4.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在不违背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重点安排,把农村危房改造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结合在一起,避免财政资金浪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突出地方特色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尊重传统习惯,使用传统工艺和工匠,突出地方特色。


6.公开、公平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布危房改造的基本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方式和要求


(一)补助对象


具有洛阳市常住农业户口,生产、生活均在户口所在地,现住房屋(唯一住房)为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和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等。
危房是指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下列情况不列入危房改造范围:


1.通过扶贫搬迁,新建房已经满足居住,但目前仍有家庭成员居住危房的;
2.已享受移民安置政策的回流移民;
3.子女住房充裕且有供养能力,但父母仍住在危房内的;


4. 2010年12 月31 日 以前经市、县(市、区)民政等部门组织完成危房改造的农户。


(二)补助标准


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省补助标准平均每户不低于6000元。各县(市、区)要在确保完成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贫困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需要,根据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D级、C级危房改造数量和分类补助标准。农户新建房屋补助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15000元的上限(含15000元)。


(三)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也可采取在本村置换的办法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维修后,安排住房困难群众居住);属于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较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


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施工。没有统建意的分散户,可在原址或就近自建。


新建房屋要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采取集中连片建设改造方式的,要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设中要在村庄建设规划的引导下,将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各县(市、区)要组织技术力量,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习惯、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等因素,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引导农民先建40-60平方米 的基本安全用房,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向上加盖。改造资金大部分(50%以上)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其他贫困户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但一般不应超过60平方米。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7月15日前),主要是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健全机构,培训人员等。


第二阶段(7月16日-11月20日),主要是落实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任务分解到乡(镇)、村,落实补助资金,核定农户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数额,组织拆旧建新和修缮加固等。


第三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主要是检查验收,工作总结表彰等。


四、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现居住地一致的户籍(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须提供“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家庭收入的证明;住房危险程度证明(提供整栋危房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并有户主在危房前的正面照);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等(须有户主签字)。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属于新建房屋的,还要同时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入户审核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四)审批和公示


县(市、区)政府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机构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张榜公布。


(五)市级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
(六)组织实施


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开工建设:
1.需要占用耕地的,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的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有乡镇政府批准建设的手续。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已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要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七)竣工验收


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市、区)级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要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向农民提供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要加强对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质量与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及时整改。


六、档案管理和产权登记


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和在改造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施工、材料、合同、质量评价等资料(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完整、准确录入系统。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等情况以录入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没有及时完成农户纸质档案电子信息录入的,视为没有完成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改造后的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七、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的洛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农工委、市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审计局、民政局、水务局、农业局、扶贫办、残联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电话:63934879)。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危房改造的组织协调、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及项目督促检查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整体规划;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并将危房改造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项目资金;扶贫办负责结合扶贫搬迁,优先考虑居住在危房的低保户、贫困户;残联负责农村残疾人的危房改造和救助;国土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土地的调整和审批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审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属地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实行计划下达到县、任务落实到县、资金拨付到县、目标和责任明确到县的“五到县”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强化项目组织实施,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加强资金筹措与管理


1.关于资金筹措。省政府下达的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一次性将资金分配到县(市、区)。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库区移民、生态移民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农民自筹等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市、县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的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发生的各类行政性收费一律全免,禁止向危房改造农户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2.关于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做到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市级财政要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检查验收后核准的危房改造数量,按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向县级政府拨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三)加强信息报送


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各县(市、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月的25日前将本地区本月危房改造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以及下月改造计划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报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以月报的形式报送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和省、市相关部门。


(四)强化工作督导


建立分包督查制度。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1个县(市、区)的农村危房改造督查工作。各县(市、区)在完成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以及财政等部门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建立奖励考核机制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已纳入市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年底将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市政府考核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同时,市政府每年拨付550万元(其中:市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经费5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如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如期完成任务的乡(镇)给予表彰并奖励,推动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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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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