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1〕10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2:08:53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为及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瓶装液化石油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综合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综合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销售等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强化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全环节监管,推动液化石油气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通过广泛宣传和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充装、运输、经销报废钢瓶、超期未检和非自有产权气瓶等突出问题,加快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螺丝瓶”(1996年以前生产,使用年限超过15年,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报废更新工作;通过对充装单位、经销单位、运输环节的综合整治,规范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流通及市场经营秩序;通过规范市场,着力治本,消除安全隐患,形成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通过整治,有效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流通及市场经营秩序,从根本上消除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加快推进全市“螺丝瓶”报废更新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确保到2011年9月30日,全市所有“螺丝瓶”全部退出液化石油气市场,确保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


1.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杜绝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和非自有产权气瓶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全市“螺丝瓶”的报废更新工作。


2.规范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销点与充装站定点充装,坚决取缔和打击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以及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站点”。


3.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供应站点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4.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管理,严厉打击采用厢式货车、面包车、机动三轮车等非危运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或用危运车辆运输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专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高丽萍为组长,市质监局局长袁文忠为副组长,市质监局副局长张平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来安、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孙建功、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邢柯枫、交通局副局长曹忠良、工商局副局长贾玉民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电话:64335868,传真:64335900),负责专项综合整治的日常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步骤


(一)整治准备阶段(2011年8月3日-8月7日)。领导小组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专项综合整治主要任务进行调研,研究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和应对措施。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8月8日-8月11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专项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单位以及整治工作目标、重点以及整治措施和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整治方案于8月2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8月22日-10月31日)


1.市质监部门重点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充装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和非自有产权气瓶等的违法行为,督促充装单位按要求进行“螺丝瓶”更新报废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辖区范围内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将情况汇总至各县(市、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公用事业(城建)、工商、消防等部门予以查处。


3.市交通部门要与质监、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11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在11月10日前,对本辖区专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并将专项综合整治开展及验收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11日至11月30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的专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六、职责分工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综合整治工作,形成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1.质监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严肃查处充装报废、改装、超期未检气瓶及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督促充装单位加快“螺丝瓶”更新报废速度,实施定点检验和定点报废(详见附件)。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民用液化石油气专项综合整治工作。


3.公用事业部门要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合理布点,严格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管理,取缔无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


4.交通运管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加强道路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报废气瓶和其他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非法转运。


5.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6.消防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瓶装民用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专项综合整治的任务和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专项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扎实推进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结合实际,务求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把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综合整治工作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整治步骤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质量和整治效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安全意识。要组织对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增强企业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此次专项综合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树立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各级各部门要把专项综合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并建立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群众参与监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洛阳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及气瓶定点检验和定点报废单位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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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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