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1〕4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2:08:27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为做好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全市高层建筑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此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按照《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洛政〔2011〕19号),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各级责任,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高层建筑亡人或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谭建忠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劭春、市住建委副主任潘守明、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建庄、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邢明典为副组长的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邢柯枫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排查治理,切实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其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履行的职责义务,确保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查改到位,确保在建工程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确保高层建筑周边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确保高层建筑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火灾逃生自救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


四、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在建建筑。


(二)治理内容


1.建设工程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或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高层建筑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车道是否畅通;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无火警、故障和屏蔽;控制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持证上岗;消防水泵运行是否正常;防烟、封闭楼梯间的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是否存在楼内违章使用明火施工。


3.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室外消火栓、室外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取水口、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存放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屋顶消防水箱等消防设施是否设置清晰准确的消防标识。


4.高层在建建筑是否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可靠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设置手提式灭火器;员工集体宿舍是否独立设置;是否严格落实明火动用审批程序,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岗前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落实现场监护;是否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5.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是否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


五、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消防、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媒体应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高层建筑防火和火灾自救逃生常识,及时曝光高层建筑火灾隐患。


规划部门应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规划纳入规划总平面图统一管理,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住建部门应组织对高层建筑,在建、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治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外墙保温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对建筑外墙违规装饰、装修,违规广告牌、雨篷等影响建筑防火排烟性能和火灾救援行动的障碍物的查处;定期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高层建筑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乡镇政府及办事处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定期指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社区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各居民住宅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结合当地实际,组建专职、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参与高层建筑火灾扑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进行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定高层建筑灭火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演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并督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同时应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电梯、消防水泵、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水泵结合器等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确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要及时对业主或其它人员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无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的业主应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约,推举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管理责任人,并报所在社区备案,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人员查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


六、实施步骤


(一)部署摸底阶段( 2011年4月25日至5月15日)


市政府召开动员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广泛动员。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提前告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目标和范围。各乡镇(办事处)、村委会(社区)要安排专人澄清所属辖区高层建筑的底数,逐一明确消防监管责任人,如实填写高层建筑登记表,统一登记造册,并将辖区高层建筑登记表(见附件)如实上报辖区消防大队。


(二)排查治理阶段(2011年5月16日至11月30日)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主动牵头组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各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发挥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辖区高层居住建筑、在建工程进行专项检查,并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高层公共建筑由其所属性质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配合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上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发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尤其是要做好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高层建筑的隐患排查工作,防止失控漏管。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市政府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督查组,对本辖区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同时每月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项治理协调会,通报辖区专项治理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近期我省连续发生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在建工程火灾事故,火灾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各高层建筑管理部门务必要认清严峻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实到隐患排查一线,全力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各级、各高层建筑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乡镇办事处要将本辖区的高层建筑底数按照附件内容统一整理上报所属辖区消防大队,对发现有漏报瞒报的,市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乡镇办事处相关责任人。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造成有影响或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的,市政府将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顶格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取消相关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三)强化舆论,健全机制。各级、各高层建筑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立足长远,明确监管职责,要通过此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各相关行业部门督导检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将排查中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在新闻媒体及时曝光,跟踪报道,追踪问效,督促整改,切实形成治理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强大合力,确保洛阳市高层建筑火灾形势稳定。


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每个阶段总结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3303996)。




附件:1.县(市、区)高层公共建筑情况登记表


2.县(市、区)高层居住建筑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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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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