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1〕3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2:08:31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努力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政府信息公开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内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职人员抓落实的局面,明确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和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顺利推进。对因人员变动,尚未按要求落实相关人员的单位,要及时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进一步建立和规范信息公开运行机制


(一)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公开、公正、便民”的要求,定期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凡《条例》及《办法》确定公开的内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公开。各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机制。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档案馆、政务公开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为群众提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指南,并指定专门机构受理群众申请。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公开,不予公开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查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公文公开长效机制,按照“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认真界定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免予公开;缩短文件信息从签发到公开的时间,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机制。按照《条例》及《办法》规定,各单位应通过网站于每年3月31日前以工作年度报告形式,发布本单位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条例》及《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要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好的经验和方法,指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整改措施。3月31日前将本单位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在网站上公布,并以电子档形式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在4月份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公布情况进行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邮箱:zfxxgk@ly.gov.cn


三、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


尚未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抓紧按规范要求完成《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将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全部及时予以公开。已编制《指南》和《目录》的单位,要对照规范要求,重点检查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全部公开,信息的分类是否准确,《目录》所列项目是否链接到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各项工作(如流程图、申请表、处理机制等)是否到位,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等,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迅速进行整改。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市政府已将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市优化办不定期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暗访,对公开内容不全面、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及时全部公开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条例》及《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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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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