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1〕2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市政府常务会议纪律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市政府常务会议纪律的通知
洛政办〔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研究、推进工作,决策、部署重大事项的重要载体。最近一个时期,个别单位不顾市政府三令五申,屡次违反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纪律,未按要求参加会议,严重影响了会议质量和政府工作效率。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工作,提高会议效率和机关执行力,维护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严肃性,根据《中共洛阳市纪委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环境创优工作组织处理暨行政问责若干办法〉的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洛阳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制度》,现将有关规定再次重申如下:
一、所有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必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主管市领导提前协调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有争议的内容,主管市领导要提前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汇报;汇报单位要在汇报材料上写明分歧意见、各方理据及建议等,供市领导决策。所有上会材料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在会前两天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办调研科审定,对不按要求送审或经多次修改仍达不到上会要求的,一律不予安排上会。
二、凡拟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由提出议题的单位正职向会议汇报;单位正职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所提议题均不予安排。对会前承诺正职参会、届时不能按时到会者,除取消会议议题外,会后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与会人员、列席人员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者,副市长要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向秘书长请假。对不请假擅自缺会达到两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副市长、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参会情况。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各参会单位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安排单位主要领导或熟悉情况的班子成员按时参加会议,严禁单位班子成员以外、不熟悉情况的人员替会,更不允许不在会议列席范围之内的人员私自参会。对于未请假缺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按照《环境创优工作组织处理暨行政问责若干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所有参会人员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熟悉议题内容,能够代表本单位发表意见,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所有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必须关闭手机,不准在会场接打手机,不得中途退场,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不得随意出入会场,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六、凡未按要求按时参加会议,违反会议纪律,影响会议质量和会议效率的,市政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
附件:中共洛阳市纪委、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环境创优工作组织处理暨行政问责若干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共洛阳市纪委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环境创优工作组织处理暨行政问责
若干办法》的通知
洛纪文〔2011〕8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洛阳新区办公室,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环境创优工作组织处理暨行政问责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洛阳市纪委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2011 年2月11日
环境创优工作组织处理暨行政问责若干办法
为推进全市“环境创优年”活动,根据市委关于环境创优工作“不换思想就换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重申若干组织处理暨行政问责办法如下:
一、按照《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洛办〔2010〕163号),对因工作效能执行力低下受到2次效能告诫的分管副职、科室负责人免去领导职务。
二、按照《洛阳市经济社会考评办法(试行)》(洛办〔2010〕137号)的精神,年终效能提升考评排名末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该部门本年度不能评先。
三、对重点科(室、大队、分局)政风行风评议中排名靠后科(室、大队、分局)主要负责人给予下列处理:
1.首次被评为后三名的,科室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取消文明奖、年终奖,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资格,最差科室名单要在媒体公布;
2.一年连两次被评为后三名的或上年度曾被评为后三名、次年又进入后三名的,免去科室负责人职务,全科取消文明奖、年终奖和评先资格。
四、对于发生“四乱”行为、效能效率低下、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免去科室负责人职务,视其情节给予分管领导效能告诫或免职处理。
五、对于媒体、网络曝光损害洛阳发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调整科室负责人到非重点岗位工作,情节严重的免去其职务并追究分管领导负责。
六、对于未请假缺席市委、市政府和市领导组织的会议的单位负责人,首次给予效能告诫,并通报批评,两次无故缺席的免去领导职务。
七、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部门行使执法、执罚、审批权的科室负责人,原则上满五年实行交流,群众、企业反映大的应随时换岗或作出其它组织处理。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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