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1〕9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31 02:08:02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的意见






洛政办〔201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监管全覆盖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消防安全,防重于救。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把消防意识贯穿到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防范上来,坚持从源头上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消防安全社会化格局,全力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二、各司其职,落实责任


按照《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108号政府令)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洛政〔2011〕12号)等文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要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分析辖区火灾形势,对本辖区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措施,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责任。要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65号)文件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责任。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组织安监办、综治、工商、派出所等基层力量,对辖区无主管部门的“三合一”、“九小”场所、出租房屋、沿街门店、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消防乱点区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防亡人火灾事故发生。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居民住宅区、社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户户联防,进行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重点监管责任。要将全市重点项目工程、关系民生利益的重点企业单位,歌舞娱乐、高层地下、商场市场、化工等消防安全重点高危场所作为消防监管的重点,严格分级管理,明确一、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责任,依法开展日常消防检查和监督抽查,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各社会单位要落实自身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要求,各社会单位要落实自身消防安全责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标准化建设,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切实提高单位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实现社会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三、严格追究,完善机制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自身消防工作职责,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政府将按照隐患追究、过程追究、效能追究和顶格追究的责任追究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凡发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棚架、隐患排查不到位,长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凡发生亡人或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将按照《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意见》(洛发〔2010〕22号)规定进行顶格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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