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1〕2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3:08:01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洛发〔2010〕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每年从本级预算中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安排,设立财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民办学校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支出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奖励和补助项目:


1.创建奖。民办普通高中凡创建成省级示范性高中一次性奖励30万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创建成省级示范性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民办中职学校(含技校)凡通过省级重点学校、省级示范专业、省级课改试验点、省农科教示范基地、省级紧缺型人才培训基地验收的,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


2.规模奖。对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且民办普通高中达到36个标准班以上、民办小学达到24个标准班以上、民办初中达到18个标准班以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达到48个标准班以上、民办幼儿园达到12个标准班以上的学校,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且在校生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的民办普通高中、1万人以上的民办中职(含技校)学校,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奖。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软件及服务外包、呼叫中心、金融服务外包、物联网、多晶硅、数据处理、动漫等专业毕业生推荐在本市相关对口行业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就业一人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学校200元。


4.教学质量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阶段民办学校制定标准进行年度评价,对名列第一的民办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5万元的奖励。


5.管理达标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民办学校管理达标指导意见,对首次达到最高级别管理标准的民办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及高中阶段以下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和3万元。


6.突出贡献奖。对为民办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7.养老保险费补助。对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比照公办学校标准核定编制内),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10%-30%的补助。


8.新建民办学校补助。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同级财政按投资额的5%比例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两次拨付。




第三章申请与拨付



第六条符合奖励和补助条件的民办学校和个人,每年12月份向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洛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第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民办学校和个人的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后,报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八条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的批复,拨付奖励和补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财政、审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条凡发现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处分,并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对违规单位负责人及违规个人记入不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因管理混乱造成教学质量严重下降,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予以一票否决,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补助。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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