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13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31 03:08:04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






洛政办〔2012〕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河南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推动我市社区群众性戒毒工作的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就我市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为依据,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有效建立社区戒毒(康复)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控管理工作机制,坚决遏制毒品社会危害,积极推动全市群众性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努力为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和平安建设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得力,人员落实,保障措施到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的各级组织、相关部门职责明确,有完善、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法律文书、档案资料的交换、保管、存放要规范有序,符合要求;能够及时、持续、有效地对吸毒人员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其本行政区域的戒毒(康复)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社会治安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街道、乡镇综治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现将各部门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级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街道和乡镇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督促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要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四)公安机关:配合社区开展工作,及时与戒毒场所联系;掌握社区内的吸毒人员底数情况,防止吸毒人员失控;对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下达《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对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实行动态管控。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等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依法将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五)卫生部门:组织社区医务人员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的规定,参加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工作;安排社区医务人员及时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掌握健康状况、患病情况;对患病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力所能及的治疗,对患有严重或传染性疾病的吸毒人员,采取应对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健康训练。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七)教育部门:做好学校禁毒预防教育工作,教育师生识毒、拒毒、防毒,教育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在校入学子女积极配合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工作,帮助其父母完成社区戒毒(康复);不歧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上学子女,对其入学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对社区戒毒人员家庭困难,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按规定给予其减免有关费用;对在校生染毒的情况,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及时将其挽救回来。


(八)民政部门:帮助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依照政策申办低保待遇。


(九)司法行政部门: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将禁毒工作纳入普法教育,积极参加县(市、区)禁毒委组织的宣传活动,将禁毒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确保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社区康复,防止漏管失控;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三、工作保障


(一)工作经费保障。根据《禁毒法》第六条、《戒毒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纳入市、县(区)两级财政预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


(二)建立专职队伍。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按本地(包括本地户籍和在本地管控)吸毒人员每20名配备1名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吸毒人员不到20名的按1名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吸毒人数由县级禁毒办根据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统计数据提供。


(三)基础设施保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均要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门办公场所,并统一悬挂“XX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标牌,并配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备办公设备。


(四)日常工作保障。一是严格落实日常监护工作制度。各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落实好日常监护工作制度。日常监护工作主要包括:1.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2.戒毒人员的技能培训、就学、就业援助;开展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尿样检测、帮教谈心、家访工作,督促社区戒毒人员汇报戒毒情况;3.开展社区帮扶救济等;4.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告诫;5.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现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公安机关;6.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二是严格落实建档统计制度。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认真做好谈话、尿检等情况记载,及时统计上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和数据报表,为年度评估做好资料准备。三是严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履行不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下达督查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报市委、市政府按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制和《戒毒条例》进行责任追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区戒毒(康复)是《禁毒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戒毒措施。依托社区资源,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家庭的作用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戒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原则。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一定要深刻认识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任。


(二)规范程序、注重实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河南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实施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进行监护管理,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落实,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社区工作,积极开展调研,及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业务指导,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和检查,审核评估工作质量,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不断促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考核,督促落实。各县(市、区)应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并将此项考评作为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依据之一。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年终应组织对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作出年度工作报告,上报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将结合年度禁毒工作考核,重点评估各县(市、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并对成效显著,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推诿,措施不落实,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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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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