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12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3:08:06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洛政办〔2012〕1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2〕9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95号)精神,我市于2011年启动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2年7月1日全市9个县(市)的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共27所医院已全部启动了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在全省率先实现全覆盖。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补偿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服务合理成本的诊查、护理、手术、治疗、床位等医疗服务价格,引导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合理补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1.治疗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10%。2.手术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15%。3.住院诊查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5元/床日。4.护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6元/床日。5.住院床位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4元/床日。


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按照实际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在不超过最高价格基础上制定具体项目的实际执行价格。


三、调整后的5项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因价格调整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赤字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调整项目多,时间要求紧。各县(市)政府,各级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要及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确保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自2012年11月25日起在全市9个县(市)的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共27家县级公立医院执行。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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