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12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3:08:07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2〕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11月19日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是市交管委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指导,受理对交易中心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交通、水利、环保、卫生、园林、机关事务、审计、工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五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市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平台,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程序的具体操作和实施。




三、入场范围及项目




第六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含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热、供气、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的选定。


(二)列入国家、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


(五)排污权的出让和转让。


(六)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电视、报纸广告等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


(七)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八)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限额以下司法委托拍卖和涉讼国有资产的拍卖。


(九)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一)按照属地或授权原则,逐步将交通运输、电力、铁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驻洛单位、驻洛企业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十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前款所称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内容。


第七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市交管办会同各职能部门拟定,报市交管委批准后公布执行。凡在目录内的项目交易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严禁场外私下交易。


鼓励其他各类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四、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具体招标范围,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市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备案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机构的职责。具体包括:受理交易事项、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地、提供信息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告交易结果、对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等。


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的出让方案,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确定标底、底价、起始价、保证金等,根据成交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机构的职责。具体内容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外,还包括:对外发布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的出让公告,制作和发放出让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将成交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财政、国资部门分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核、批准(重大交易事项报市政府)、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内容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外,还包括: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与转让方协商确定交易方式,选定实施产权交易拍卖和招投标的服务机构,将成交结果抄送财政、国资部门或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起草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确定政府采购资金、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备案管理;采购资金的预(结)算评审;审核支付采购资金;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考核集中采购业绩等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职责,负责采购单位委托的政府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具体内容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外,还包括: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为每年政府批准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编制和发放采购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审查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是否符合采购计划及采购目录的规定标准,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五、信息发布及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及市工程建设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等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中心电子屏、公告栏上发布。


 第十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审查供应商资格,并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十四条市交管办要会同市发改委等职能部门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管理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办法,实现各类评标专家库之间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建立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对评审专家和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六、交易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监督制度。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采取交易中心内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与纪检监察机关纪律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建立各负其责、互相制约、互为补充的监督体制。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运用现场监督、电子监察、受理举报等形式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市交管办要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大力推行电子招标、远程异地评标、网上审批、电子监察、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网上公告等做法,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透明、高效有序。


第十八条市交管办应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的管理协调,共同督促公共资源项目进中心交易。对应进未进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有关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不予办理资金拨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过程的场内监督,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招投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市交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纪律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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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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