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12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先进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3:08:32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先进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2〕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实施先进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9月27日




洛阳市实施先进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促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支撑、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提升洛阳先进装备制造业整体竞争力,确保洛阳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试点市工作的有效推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福民强市”总目标,结合《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实施先进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凡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50万元;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围绕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按发布标准数量,每个国际标准奖励30万元,每个产品类国家标准奖励10万元,其它类国家标准奖励5万元。同一单位制定国家标准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围绕高端轴承、重型矿山机械设备、大中马力拖拉机等先进装备制造业,建立以重点产品为龙头、涵盖设计、制造、产品质量等内容的标准综合体,经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通过,每类产品奖励20万元;


(四)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企业推行先进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并有效实施,经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4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奖励10万元,3A 级奖励5万元。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由获奖单位向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经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洛政办〔2008〕117号)的规定,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对标准化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业试点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原2009年出台的《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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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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