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10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2〕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洛阳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提高产业集聚区配套服务功能,推进我市产业集聚区科学、快速发展,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意见》(洛政〔201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从产业优化资金中统筹安排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区引进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投融资平台建设,创建各类示范典型。
第三条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管理原则、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资金管理原则
(一)积极推进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产业集聚区全面、健康、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三)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主要采取直接奖励、贷款贴息的方式。
第六条支持标准
(一)支持各产业集聚区引进项目。鼓励各产业集聚区加大招商力度,提高引进项目的数量、规模和质量,对于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年度新开工的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项目,按照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所明确的建设期内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
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80%,下同),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总投资1-10亿元(不含1亿元)的,1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亿元,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奖励资金增加1万元;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10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1.5万元。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按以上规定奖励额的2倍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各产业集聚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投融资平台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范围包括: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单位)公共使用的路网、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统一修建用于租赁销售的标准化厂房、检验检测、信息咨询、研发设计、餐厅宿舍、教育、文化、卫生等生产、生活公共服务设施。
对于以县(市、区)或产业集聚区的投融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从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中长期债券(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筹资,用于产业集聚区内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建设的资金,比上年度的增加额,给予新增利息金额30%的补助(根据本年度利息单比上年度利息单的增加额计算)。单个产业集聚区一年内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各产业集聚区创建各类典型示范。鼓励各产业集聚区或县(市、区)以产业集聚区为主体创建示范典型,对于成功创建省级示范产业集聚区(或示范基地)的每个单项奖励10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每个单项奖励50万元,可累计奖励。
第三章申报审核程序
第七条符合奖励、贴息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向所在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联合报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引进项目奖励每季度申报一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完毕,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基础设施贴息每年度申报一次,并于下一年度开始后2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完毕;产业集聚区创建示范典型的奖励资金可随时申报。
第八条项目引进奖励资金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项目资金的来源(包括投资协议、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自有资金证明)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
(四)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文件,项目的环评、土地审批意见,项目开工证明材料;
(五)项目竣工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投资额证明材料(项目竣工拨付剩余50%奖励资金时提供)。
项目开工后拨付按备案(核准、审批)投资金额计算的50%奖励资金,项目按照备案(核准、审批)或入驻园区协议规定工期竣工后,并且项目决算、资金到位达到原资金申请计划总投资额的,拨付另外50%奖励资金。若项目超过原备案(核准、审批)投资规模按照实际投资额计算奖励资金,项目未能按照备案(核准、审批)或合同约定日期竣工,或实际完成投资低于原计划90%的,不再拨付剩余50%的奖励资金。项目中途停止、不能继续投资建设的,该项目奖励资金取消,并从该产业集聚区其他项目奖励中扣除。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未能按规定实施的,奖励资金从该产业集聚区申报的其他项目奖励中扣除或予以核减。
第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贷款(或发行债券)贴息资金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批准文件;
(二)投融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投融资公司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贷款资金额度证明材料。银行贷款或中长期债券合同,担保合同,资金到账证明,利息单。
凡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额。
第十条获得省级及以上示范典型荣誉申报奖励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示范典型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实行公示制度。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拟支持奖励的产业集聚区及项目。对于拟支持奖励的项目,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项目资金数额后,由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市政府批准,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对出现异议的,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政府研究。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产业集聚区引进项目奖励资金和创建示范典型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支付项目财务费用或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接受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投融资平台及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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