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4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12〕4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1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尾矿库安全管理,落实搬迁和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要求,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94号)要求,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的设置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没有依法依规设置安全控制区的要立即进行设置;已经设置安全控制区的,在控制区内不得规划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在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库区范围内不得批准设立探矿、采矿权。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下发后,在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内已经规划建设有生产生活设施的,当地政府必须立即予以拆除或搬迁。对逾期不能落实拆除、搬迁要求的,严厉追究审批单位、建设单位和县(市、区)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内有居民的,当地政府要依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94号)要求立即编制搬迁规划和年度搬迁计划,并组织开展搬迁安置工作。先有尾矿库后有居民的,由地方政府负责搬迁;先有居民后有尾矿库的,由企业负责搬迁,地方政府做好协调工作。
四、各级各部门务必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94号)要求,切实履行各项安全管理和工作职责,确保安全。对工作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予以顶格追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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