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0〕136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3 02:08:05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工作。


(五)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到位之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79号)明确的职能委托协议,行使各自有关食品安全的职责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到位之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按“七定”规定履行职责,《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79号)明确的职能委托协议废止。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本行政区域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审核、报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核、报批、备案工作。


(五)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六)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药品包装材料法定标准及产品分类管理;依法核发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七)依法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八)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九)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依法协助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十二)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稽查、抽验、基层能力建设等各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与拨付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人事、教育培训及国有资产、经费的管理;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十三)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五)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测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首问服务科)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机关政务和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和机关文秘、宣传报道、新闻发布、信息、档案管理、督办查办、机要保密、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和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行政服务大厅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二)法制科


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行政许可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和赔偿等工作;负责政策性综合调研及参与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法制建设。


(三)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核、报批、备案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负责化妆品注册审核的相关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药品安全监管科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药包材法定标准。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含中药饮片、医用氧、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药包材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特种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负责审核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委托配制。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五)药品流通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医疗机构药房的规范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及变更审批,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广告监测工作;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药品流通领域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六)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和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依法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七)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机构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八)财务科


贯彻实施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申报财务经费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1名),设置科级食品药品监察专员3名。


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大队。主要职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稽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抽验计划;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稽查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药品稽查大队为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规格副处级。内设4个职能科室(队):综合办公室,稽查一、二、三中队。行政编制16名。其中:稽查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利分局。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分局设置药品稽查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稽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抽验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吉利分局为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规格正科级。内设机构(科员级)3个:办公室、食品安全股、药品监管股。吉利分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分局设药品稽查队,规格为副科级,行政编制4名,其中:稽查队长1名,副队长1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核定市局、吉利分局机关驾驶员编制8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中:市局6名,吉利分局2名。


六、审办事项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


1.设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2.办理程序:(1)企业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产品监测;(5)审查;(6)审批发证。


 3.申报材料:(1)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当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签章(“签章”是指企业盖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以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4)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5)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6)医疗器械说明书;(7)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4.法定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考核审查;(4)审批发证。


3.申报材料:(1)发证审批。市局同意筹建通知书复印件;申办人验收发证申请;药品经营企业验收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自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的情况表;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框架图;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2)变更审批。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者:企业变更申请(要说明变更理由);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有关部门文件;拟任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及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证明材料。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变更注册地址者:拟变更事项申请,说明迁址理由的变更登记申请;拟迁新址的方位图、面积及周围环境情况说明。许可证变更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市局同意迁址批复复印件;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功能区域、面积等)及相应设施、设备情况。药品零售企业变更注册地址的,按新开办企业标准验收。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变更仓库地址者(含增加仓库):拟变更事项申请,说明仓库变更理由的企业变更申请;拟迁(或增加仓库)新址的方位图、面积及周围环境情况说明。许可证变更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市局同意仓库迁址(或增加)的批复复印件;房产证明或仓库租赁协议;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总建筑面积,常温库、阴凉库、冷库面积,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退货区、不合格品区、中药饮片库还应标明零货称取专库<区>或分装室及其面积,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与拟变更或增加仓库相适应的验收、养护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变更经营范围者:拟变更事项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的企业变更申请;与所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方位图、面积及周围环境情况说明。许可证变更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市局同意增加经营范围的批件;房产证明或仓库租赁协议;与所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平面图及设施、设备情况;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养护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⑤变更名称者:企业变更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工商部门新核准名称通知书的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质量管理制度目录。⑥变更经济性质者:企业变更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有关部门同意企业改变经济性质的批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还应提供体改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件、企业审计或评估报告。⑦变更隶属单位者:企业变更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原隶属单位同意企业改变隶属关系的批件;现隶属单位同意接收管理的批件。(3)换证审批。企业换证申请(含企业成立日期及历史演变过程、经营状况<以上年度纳税经营额为准>);药品经营企业换证申请审查表;企业GSP认证后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GSP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学历及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企业经过GSP认证检查的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及方位图、平面图;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法案件或查处的违法案件已结案的证明。


4.法定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筹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办理程序:(1)筹建申请;(2)受理;(3)现场考查;(4)审批。


3.申报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申办人筹建申请;(3)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5)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6)拟设经营场所、仓库方位图(表明面积和具体位置);(7)申办人以及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及拟办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证明材料。


4.法定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内。


5.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餐饮服务业《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办法》。


2.办理程序:(1)企业申请;(2)受理;(3)现场审查;(4)申报;(5)合格发证。


3.申报材料:(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36条、第37条情形的说明材料;(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9条有关条件的材料;(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7)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8)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4.法定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依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79号,暂由市卫生局行使此项职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联办事项(暂无)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重大食品药品违规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1)按有关规定将全市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事项包括: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上级交办要求及时查处的案件;案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案件;拟给予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突发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事件;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的严重违法案件;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报告的案件;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3)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来源、发现时间;当事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违规案件的案值、违法产品数量及其他相关情况;采取的有关行政措施;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以上报告内容根据查处进展情况确定。


(4)做好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事项对比分析,主要内容应包括:当月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情况与上月对比;当年以来全市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事项与去年同期相比;各县(市、区)比较分析;造成人身伤亡的或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原因及比较分析。


(5)突发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事件除了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报告外,还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报。


(6)发现或者接到需要向上级报告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随后每周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一周内报告全部查处情况。


(7)加强对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事项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如实上报,对瞒报、谎报、缓报等不按照规定报告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报告制度。


(1)按照有关规定将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当月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全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情况;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全市食品安全群体事件发生情况;辖区食品安全状况月总体评估。


(3)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当月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全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全市食品安全群体事件发生情况通报。


3.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报制度。


(1)按照有关规定将全市餐饮业和学校食堂月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餐饮业和学校食堂月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当月食品安全监测评估情况;全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情况;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全市食物中毒发生情况;辖区食品安全状况月总体评估。


(3)做好餐饮业和学校食堂月食品安全状况对比分析,内容包括:当月食品安全状况与上月对比;当月食品安全状况与去年同期相比;各县(市、区)月食品安全状况比较分析;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原因及分析。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上报工作,上报时限遵循以下原则: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6小时内报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6小时内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加强对月报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如实上报。对瞒报、谎报、缓报等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4.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能力、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提两转”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告,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二)局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2.中心组学习制度;3.绩效考核办法;4.行政执法责任制度;5.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6.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公文处理办法;8.学习制度;9.考勤制度;10.财务管理制度;11.车辆管理制度。


九、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食品药品安全目标。


2.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药品质量评价性抽验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


3.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的相关职责;根据承担的食品安全职能,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群众饮食安全;


4.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全年对辖区内涉药涉械单位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覆盖率达到98%以上。


5.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管。完善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以品种为单元的GMP管理体系。稳步推行药品质量授权人制度。


6.加强药品市场监管,监督经营企业严格按GSP规范经营,经营药品100%进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7.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监管,实施信用等级分级管理。


8.不断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加强监测和报告工作。


9.加强特殊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不发生重大特药案件。


10.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实现监管网络覆盖到乡镇和行政村,药品供应配送进(行政)村率达95%以上。


11.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案件结案率达到93%以上。


12.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省市下达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任务。


13.确保没有被各级新闻单位列入“黑名单”的现象发生。


14.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完成市下达的行政效能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建立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15.完成市下达的信访、扶贫、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16.力争政风行风评议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市直部门中达到先进水平。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2.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安全措施,全面落实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工作、人员、车辆、物品和重点部位的安全。


3.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信访稳定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保持本单位本系统大局稳定。


4.认真履行文明创建责任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为创建工作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2)开展精神文明教育。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增强干部职工的道德意识。


(3)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干部职工的文明意识,树立起“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奋务实”的工作作风。


5.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责任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做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和监督,纠正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况,避免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确保各项行政许可事项正确实施。


6.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责任


(1)对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件,有时间要求的,争取按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企业和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7.认真履行部门合作责任


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努力做到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协调联动服务,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的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参与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要主动沟通、主动协调,当职责不清发生矛盾时,及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


8.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文化,提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其它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适时推进。待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整合之后,县(市、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再重新确定。


(二)洛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内设的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安全监察科更名为餐饮服务监管科、保健食品监管科。


(三)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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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