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4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投资项目实行领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投资项目实行领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投资项目实行领办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领办内涵
本办法所称的“领办”,是指市政府指定专门领办机构,指派领办人员,无偿为项目业主全过程代办审批行政事项或公用配套设施报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的行为。
二、领办范围
(一)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符合产业政策,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服务业及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环保、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三、领办内容
(一)项目建设前期手续(立项、规划、国土、环保、施工、文物、人防、消防等);
(二)施工用水、电和正式用水、电、热力、燃气、通讯、有线等公用配套设施的申请报装。
四、领办组织机构
(一)市投资项目领办协调领导小组。市投资项目领办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工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园林局、市消防支队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项目领办的组织领导、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投资项目领办的日常服务和协调等工作。
(二)项目领办组。项目领办组由领办员和代理员组成,负责项目审批或报装手续领办的具体工作等。
领办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等10个行政审批部门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农工委、市交通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园林局、市文广新局、市公用事业局、市重点办、市联审联批办、洛阳供电公司、洛阳北控水务集团公司、市热力公司、洛阳新奥华油燃气公司、联通洛阳分公司、电信洛阳分公司、市广电总公司等22个相关服务协调部门各确定2名副县级以上或公司副职领导担任。
代理员由10个行政审批部门和洛阳供电公司、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热力公司、洛阳新奥华油燃气公司、联通洛阳分公司、电信洛阳分公司、市广电总公司等受理报装业务的部门确定2名履行审批职能或受理报装业务的科室负责人或中层干部担任。
五、领办员、代理员、项目业主职责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领办员提供便利条件,对代理员充分放权,重大项目审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保证领办事项能够快速办结。
领办员工作职责:领办员代表市政府履行职责。负责指导、督促项目业主组织审批或报装申报材料,全过程代办审批或报装事项,协调业主、代理员,重大事项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代理员工作职责:负责涉及本部门审批或报装事项的具体办理工作。代理员对领办员负责,应及时向领办员反馈领办事项进展情况和问题。
项目业主工作职责:负责及时提供领办事项申报材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六、领办程序
(一)委托领办
领办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委托领办(项目业主认为可自行办理的除外)。由项目业主与领办办公室签订领办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并提交相应材料,注明项目业主经办人。领办办公室登记列入领办事项,立即确定领办员。
(二)确定领办员
1.审批事项领办员
领办事项为单个审批事项的,指定履行该审批职责的部门相关人员为领办员;领办事项为两个以上审批事项的,原则上指定审批环节在前的部门相关人员为领办员,或指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为领办员。
2.报装事项领办员
根据报装事项确定,指定承办报装事项的单位相关人员为领办员。
(三)移交办理
领办员确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通知本人领取领办通知书,领办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代理员,转交委托材料。代理员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办理。
1.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材料齐全且办理程序简单的事项,当场或当天办结;
2.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材料齐全,但需研究决策的事项,在部门承诺时限内提前1天办结;
3.需由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领办员可提请市联审联批办公室组织联合审批,各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提前1天办结。
(四)回复
领办事项办结后,领办员或代理员负责及时通知项目业主领取相关审批手续。
七、考核奖惩
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办员、代理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全年考评的重要依据。对领办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因人为因素未按时办结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领办员和代理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投资项目领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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