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2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改超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4:08:32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改超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2〕20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市区农贸市场改超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市区农贸市场改超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需求,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乡面貌三年大提升”目标,市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符合改超市(以下简称“农改超”)条件的农贸市场实施“农改超”。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福民强市”总体目标,紧密结合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社会稳定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需求,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的总体要求,以各城市区为主,积极稳妥地将菜篮子商品流通逐步由以农贸市场为主经营过渡到以超市为主经营,实现传统农贸市场向连锁超市的转型升级,使菜篮子工程与改善民生、优化环境、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改超”规划与洛阳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十二五”商业网点规划相衔接;


2.坚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3.坚持规划的连续性与实施的可行性相统一;


4.坚持大中小、高档与一般、新建与改造相结合;


5.坚持规划先行、严格标准、提升档次与以人为本、科学布局、便民利民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


从 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基本完成“农改超”。


具体安排:2012年基本完成总目标的20%;2013年基本完成总目标的30%;2014年基本完成总目标的50%。


四、具体标准


“农改超”严格执行《洛阳市标准化农贸超市设置与管理规范》。


五、政策保障


(一)财政予以补贴。“农改超”项目或房产开发项目,用于生鲜超市的,按照经营农副产品的实际使用面积,市级财政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区级财政每平方米补贴67元。项目完成后,经“农改超”领导小组验收,实行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补贴。


(二)培育期内减免相关费用。六年培育期内,一是房屋产权业主对租赁户在租金上给予一定的减免或优惠;二是行政性收费予以免除;三是所在城区政府按照实际产生的地方税收部分,同额度给市场业主予以支持。


(三)享受贷款贴息。在新建或改造工期内,业主自有资金投入超过60%,因资金不足需要银行贷款的,政府给予一年贴息。


(四)建设中减免相关费用。超市建设中涉及到的文物钻探、规划设计、挖掘、测量、产权登记、办证、城市配套费等费用及经营环节的各项费用,按照“行政规费免除(返还),服务性收费减半”的政策执行。


(五)鼓励发展大型连锁生鲜超市。对连锁生鲜超市数目达到10个以上的企业,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政策,由“农改超”领导小组召集相关单位研究具体支持意见。


(六)可享受争取到的上级政策、资金。商务、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向上争取扶持资金,并专款专用。


(七)今后,市区内将严格控制大棚式农贸市场建设,积极支持便民超市、社区便民店、直销店的发展。


六、组织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农贸市场改超市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市工商局、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委局和各城区政府(管委会)主管副区长(副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对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改造或新建的农贸市场,各部门要在各种手续的审批上通力配合,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减化手续,提高效率。


(三)“农改超”工作的实施,以各区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按照计划安排,各区政府(管委会)应与市政府签订《农贸市场改造建设责任书》。


(四)严格规划管理,强化工作责任。一是农贸市场改造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凡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予批准,不得建设。凡实施“农改超”项目的,其周边的摊点群、马路市场、传统农贸市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其入市经营。二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按期建成投用。严把质量关,严禁偷工减料、擅自降低标准和无故推迟开工、竣工时间。未能严格按照方案、时间、标准建设和改造的市场不得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三是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目标进行改造和建设,确保按时完成。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洛阳市标准化农贸超市设置与管理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贸超市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农贸超市选址、建设、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农贸超市


是由超市举办者提供室内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5.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


(一)选址要求


农贸超市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农贸超市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以农贸超市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建筑


建设农贸超市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建设农贸超市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建设农贸超市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5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5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农贸超市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三)面积


农贸超市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农贸超市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


农贸超市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四)装修及场内布局


农贸超市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


农贸超市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农贸超市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经营早点区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农贸超市应考虑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四、设施设备


(一)给排水设施


1.供水设施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GB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农贸超市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2.排水设施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l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8978的规定。


(二)供电设施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农贸超市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1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三)通风设施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农贸超市应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


活禽销售点应设置排风设施。


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四)垃圾处理设施


农贸超市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五)消防安全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农贸超市应按照GB/T17110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六)营业设施


1.柜台设施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面积按长1.5m-2m、宽0.75m-0.9m设置,柜台高度宜以0.7m-0.8m。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cm。


蔬菜柜台宜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m-0.8m,以0.lm-0.15m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2个宽度为0.7m出入口。


2.冷藏设施


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


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7℃。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2000㎡以上的农贸超市应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超市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 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五、商品管理


(一)进货管理


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


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


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


(二)入市检测


农贸超市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


农贸超市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三)劣品清退


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四)禁营项目


农贸超市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禁营商品;


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


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


场内不得销售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


(五)零售加工


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


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


农贸超市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场外活禽加工应使用安全卫生的工具,加工后的商品需严格清洗。


(六)商品陈列


1.蔬菜类


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2.鲜冻肉类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3.水产品类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4.豆制品类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5.熟食卤品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


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6.酱腌菜类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7.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七)包装


农贸超市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提倡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严禁使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熟食卤品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密封型容器包装。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六、卫生管理


(一)环境卫生


农贸超市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农贸超市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超市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农贸超市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有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二)设施卫生要求


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


农贸超市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三)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农贸超市应设有专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农贸超市熟食销售及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工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白大衣、白帽、白口罩操作,操作前应在消毒水盆中清洗双手:收钱和找钱应使用专用盛盘和夹具,不得直接接触钱币。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七、经营管理


(一)制度规范


1.农贸超市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超市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超市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超市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2.农贸超市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二)质量规范


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2.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3.农贸超市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应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4.对场内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三)证照规范


1.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四)价格规范


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2.包装内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计量规范


1.农贸超市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人员培训


1.农贸超市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2.农贸超市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


(七)服务规范


1.农贸超市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并在农贸超市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农贸超市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2.农贸超市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有条件的农贸超市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3.农贸超市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农贸超市的意见和建议,并限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反馈消费者。


(八)信用规范


1.农贸超市应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


2.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的发生。


3.农贸超市举办者应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者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退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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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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