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1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2〕10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标准要求,以《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以规范农贸市场为目标,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持续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场环境、实现福民强市目标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工作,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制度落实,解决农贸市场证照经营、占道经营、硬件设施、划行归市及从业人员卫生意识、食品安全、“四防”设施、垃圾清扫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农贸市场管理达标,确保农贸市场整体环境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三、管理原则
(一)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同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农贸市场开办单位是市场日常管理和市场创建第一责任人,对农贸市场建设、维护、管理、创建等工作负全责。
四、考核组织机构
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工作,由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检查考核工作。
五、考核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农贸市场。
六、考核标准
依据《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细则》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考核。
七、考核方法及奖惩
(一)日常检查、月度排名。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采取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地对城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城市区内农贸市场管理情况进行月度排名。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将以《农贸市场检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督促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农贸市场,每次扣除日常检查成绩5分。
(二)民意测评、季度排名。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民意调查,主要对消费者和社区居民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并根据民意调查情况对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城市区内农贸市场管理情况进行季度排名。
(三)年终考核、年度排名。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以现场打分的方式,对各城市区农贸市场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结合日常检查、季度民意测评成绩,对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城市区内农贸市场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排名。
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分值100分,其中日常检查成绩占40%,民意测评成绩占30%,年终考核成绩占30%。各农贸市场按照检查、测评得分累计加权平均成绩得出年度考核得分。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所辖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平均成绩即为本城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考核得分。
(四)农贸市场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达标(80分以上,含80分)和不达标(80分以下)三个等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分:
(1)农贸市场管理特色明显、有被广泛推广的措施,每条加2分;
(2)市场管理者、经营户好人好事突出,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每次加2-6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4分、国家级加6分)。
(3)加分项目最多可加6分,须有原始资料为依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贸市场一次性扣除年度考核成绩20分,并不能评为达标等级:
(1)在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2)未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平秤、在用计量器具未检定使用,以及在计量器具上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3)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2次或省级以上新闻媒曝光1次且经查属实的;
(4)在迎接国家、省创建检查中出现工作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建立市场管理奖励基金。由市政府批准决定,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农贸市场管理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城市区农贸市场管理、组织、协调和对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奖励。
(六)奖惩方式。市政府根据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所辖农贸市场年度排名情况,分别给予奖励和惩处。
1.日常检查排名结果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新闻发布会重要内容,每月予以公布;连续三个月排名末位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2.季度排名情况由市创建办将其纳入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季度环境创优指标目标考评。
3.年度排名情况由市创建办将其纳入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环境创优指标目标考评。
4.对年度排名第一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给予全市通报表扬及30000元的奖励;对年度排名末位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财政划扣方式给予20000元的处罚并对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5.对年度排名前三名且“优秀”等次的农贸市场,给予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2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奖励;对年度排名后三名且“不达标”等次的农贸市场,通过财政划扣方式给予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6000元、4000元、2000元的处罚并对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6.对年度考核得分“优秀”等次的农贸市场,给予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市场2000元的奖励;对年度考核得分“不达标”等次的农贸市场,通过财政划扣方式给予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市场1000元的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由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开办单位实施限期整改、停业整顿。
八、相关要求
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和奖惩规定,对农贸市场和市场经营户进行检查、评比和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建立长效机制。
各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要按季度和月度分别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和“卫生流动红旗”评比活动,评比结果要在市场公示,评比比例不超过市场经营户总数的5%。
对连续2次获得市场“文明(诚信)经营户”和连续6次获得“卫生流动红旗”的经营户,由市场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把农贸市场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县(市)农贸市场的管理考核奖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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