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2〕7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洛阳市城市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城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沿路抛洒和乱拉乱倒现象,切实解决建筑垃圾扬尘污染问题,营造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城市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12年牡丹文化节前,实现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各主干道、支路和重要区域无建筑垃圾沿路抛洒、乱拉乱倒现象,基本解决建筑垃圾倾倒难问题。力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率、核准运输单位运输率、《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签订率、出入口及运输路线保洁率、运输车辆准运证携带率、适量装载率、运输车辆密闭率均达到90%以上。每区落实规范化管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1-2处。
(二)2012年国庆节前,实现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和全方位管理。源头管理责任落实率达到98%以上,建筑垃圾车辆密闭化运输率达到95%以上,建筑垃圾消纳场规范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市区联动、属地管理、综合整治。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市区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全面巡查、重点监管、集中整治的方式,突出重点难点,实施标本兼治。
(二)立足长效、突出重点、尽快见效。明确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要求和举措,立足当前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近期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提高执法管理效能,尽快取得实效。
(三)严格标准、量化考核、奖惩激励。依照相关法规,细化工作标准,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把严格的量化考核作为实现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绩效实行奖惩。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严格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明确源头管理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施工许可后的建筑工地、洛北城区市政道路工地及混凝土(砂浆、沥青)搅拌站管理;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市政工地管理;各城市区负责城市征迁工地、施工许可前的建筑工地、各类装修(饰)工程及其他工程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市重点项目工地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洛北城区供热工程工地管理;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给水工程及新区供热工程工地管理;市园林局负责园林绿化工地管理。上述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源头上切实抓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2.严格源头管理标准。建筑垃圾出场(工地)前要做到“六个一”,即:一条出口硬化路、一组管理保洁人员、一个清洗站(点)、一本车辆登记簿、一份双向签单、一块车辆标识牌。
3.落实源头管理要求。凡未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未使用核准运输车辆、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和被列入市“重点监管工地”未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简称“四不开工”);垃圾运输未落实现场保洁人员的不能出门,车辆密闭不严的不能出门,车体车轮不洁带泥上路的不能出门,手续不齐全的不能出门(简称“四不出门”)。
(二)强化建筑垃圾运输途中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参与”的原则,由各城市区负责组建以区城管为主、交警、交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尤其是夜间管理,切实抓好建筑垃圾运输途中沿路抛洒和乱拉乱倒的治理。要落实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对重点监管工地、重点路段、重要区域实施24小时监管,对发现的沿路抛洒和乱拉乱倒行为要严查重处。
(三)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管理
按照“以区为主、区建市补”的原则,每区要完成1-2处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任务。各城市区提出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意见,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牵头组织市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现场查勘,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位置。各城市区要逐步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落实消纳场出入口硬化、管理用房、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制度,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化管理。
(四)严格建筑垃圾准运制度
要按照《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五)建立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制度
对多次督促整改,仍达不到“六个一”源头管理标准和未有效落实“四不开工”、“四不出门”源头管理要求的工地,列入市“重点监管工地”,凡被列入市“重点监管工地”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向源头管理责任单位提交《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源头管理责任单位要对承诺内容及事项进行严格监督。
(六)查封取缔私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私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安全。对于在城市周边私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查清具体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交各城市区查封取缔。
(七)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清查行动
由市公安局负责,市交管支队等多警种参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清查活动,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牌无证、套牌冒牌、不喷印车牌放大号逃避监管、肆意超速闯红灯等问题。
(八)开展建筑垃圾清运行业打黑除恶扫痞专项行动
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清运行业打黑除恶扫痞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清运行业中存在的地痞村霸强揽清运、垄断运输、私拉乱倒、阻挠工程项目建设和扰乱运输市场经营秩序现象,净化行业环境,确保工程项目正常施工,保障城管、交通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四、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副市长谭建忠任组长,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娄会峰、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晓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孟红兵、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社成任副组长,市优化办、城市监察管理局、交通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务局、新区建设一局、交管支队和各城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全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城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形成统一指挥、市区联动、高效运转、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
(二)强化管理责任。一是工地源头管理的责任单位,要摸清工地底数,建立管理台帐,履行告知、监督和管理职责;二是领导小组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完备的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明确到人;三是市优化办要组织专项检查和暗访小组,对管理缺位、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不履行联合治理工作要求的,查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徇私枉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奖励。
(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市、区两级建筑垃圾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巡查网络和应急方案。市、区两级城管和环卫部门要负责本辖区内无缝隙巡查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发现乱洒乱倒建筑垃圾现象并责成责任单位及时处置。对电话投诉和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提供的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违规线索,城管执法部门要迅速现场查证,明确责任,并责成责任单位限时处置。 (四)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典型做法,对违规处置和洒漏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跟踪曝光。各区、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实施有奖举报,畅通群众监督投诉渠道,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积极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社会氛围。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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