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11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4:08:11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12〕1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扎实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14号)要求,从2012年起开展我市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政府(含伊滨区,下同)负责对辖区内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告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规划、公用事业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市政府。


二、各县(市)政府要于 2012年9月28日前完成县级和县级政府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告初审,并报市环保局;2013年1月15日前完成剩余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告初审,并报市环保局。


三、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环保、水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规划等部门共同做好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的地方将严格实行“区域限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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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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