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0〕13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规定、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监督管理、经办流程“六统一”的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一、统一组织管理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市及各县(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制定调剂计划,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调剂计划按时划转基金。
二、统一基金调剂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三七分账,分级管理,分户建账,分别结算”。
(二)市及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不变。每年7月,各县(市)将上年本县(市)统筹基金的30%上解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余70%留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使用。
(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各县(市)上解的基金实行“分户建账,分别结算”,县(市)参保居民在洛阳市区就诊医疗费用超出本县(市)调剂基金的,超出部分由该县(市)继续上解,结余部分并入该县(市)下年上解基金。
三、统一经办流程
(一)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参保居民需转往洛阳市区医院就诊的,需经县(市)医疗机构专家签署意见,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审批后,持转院申请单,到洛阳市区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出院结算时,除个人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
(二)县(市)参保居民转外地就诊。参保居民需转往洛阳市以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初诊医院申请,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审批;转外就诊和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县(市)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审核报销。
四、统一监督管理
(一)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建立市及各县(市)基金管理自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大查处力度,防止和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管理。成立市、县两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专家组,建立市、县两级医疗保险专家联合会审制度,每季度集中对各县(市)在洛阳市区就医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建立县(市)在洛阳市区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审核备查制度,做到管理规范,支出合理,账证相符,责任到人。
(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市及各县(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一次审核,每年向社会通报一次基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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