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0〕10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3 02:08:23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洛阳市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建设服务型政府,严格设置驻北京办事机构,明确驻北京办事机构职能定位,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努力为派出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


二、工作要求


认真做好驻北京办事机构的核查清理;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工作;规范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形成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机构清理


1.经批准后可予保留的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省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经省政府核准后予以保留。


2.予以撤销的机构


(1)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2)各县(市、区)及以下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二)机构规范和人员安置


1.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按照国办发〔2010〕8号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驻京办事机构按新的“三定”方案规范运作。


2.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原为事业单位的一律核销,所核定的人员编制一律核销,并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统筹安排。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三)资产处置


撤销的市及以下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县(市、区)及以下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其资产的清理评估、处置等工作,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由本级政府组织进行,市政府负责监管。资产处置意见由派出单位与拟撤销机构协调后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撤销的市政府有关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其资产的清理评估、处置等工作由市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资产处置意见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及时介入,对国有资产处置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职能衔接


各县(市、区)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原来承担的职能由保留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承担,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公共服务、信访维稳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撤销的各县(市、区)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可提请在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设立联络员,联络员由各县(市、区)政府派出,负责本县(市、区)驻京工作事宜。


四、时间安排


我市各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自4月1日开始,至7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订方案,安排部署(2010年4月1日-4月20日)


按照国办发〔2010〕8号文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和责任分工。对全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本着“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分类有序组织实施。


(二)摸底核实,分类实施(2010年4月20日-6月30日)


1.自查清理。 5月10日前,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调查表(调查表由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制作),对本县(市、区)、本部门驻京办事机构组织开展自查清理。自查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驻京办事机构的数量、人员编制、资产和负债情况等。自查结果上报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县(市、区)要上报本县(市、区)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2.复查核实。5月15日前,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自查情况进行复查核实,确保各项情况真实、准确。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3.分类实施。6月20日前,对拟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由派出单位拟订撤销机构、人员安置、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方案同时报送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6月30日前,规范清理工作要基本完成,做到从严把关,应撤尽撤;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年检手续,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撤销手续。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要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完善管理制度。


(三)检查验收,总结上报(2010年7月1日-7月20日)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进行总结,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按程序上报。


五、组织领导


我市驻京办事机构加强和规范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为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成立由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驻京办等单位组成的洛阳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杨炳旭同志担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许新皎、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夕中担任副组长,负责具体研究、协调、推进我市各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加强和规范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9科,王夕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情况综合、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各县(市、区)、设有驻京办事机构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负责人专项负责加强和规范工作。


六、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严明工作纪律,确保中央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


(一)自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冻结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资产,不得随意变更和处置资产,严禁突击花钱。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人为本,澄清撤销机构人员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分流,确保人心稳定,社会和谐。


(三)在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资产清理评估及处置过程中,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明确责任,层层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除按照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驻派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五)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要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中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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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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