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0〕3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3 02:08:26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


三、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法规;提出并拟定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二)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的建议,提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提出公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指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措施、投入到位;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


(六)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组织计划生育医学鉴定;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检查并指导各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编制市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供需计划,指导、监督药具的供应与管理;管理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社会抚养费等经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九)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十)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指导市级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8个科(室)。


(一)办公室(信访科、首问服务科、机关党委)


组织协调全市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为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和重要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负责机关目标管理、文秘、档案、保密、信息、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系统信访工作规划;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宜;负责向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转办、交办、催办信访事宜,督促检查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办工作。负责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查处,指导系统的信访工作。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奖励扶助工作科)


检查督促中央和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草案;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负责贯彻落实市级以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广泛开展调研,结合实际提出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具体建议,制定完善市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各县(市、区)市级以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科


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的建议;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县(市、区)年度工作目标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生育计划安排和生育证发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监控调查以及计划生育专项调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公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定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建设。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及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协调城区计划生育工作。


(五)宣传教育科(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科)


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组织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教育。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承担协调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六)科学技术服务科


组织实施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并监督实施;拟定计划生育服务、药具和节育技术推广使用规范并进行指导、监督;指导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干预预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组织开展全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工作;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服务信息工作。


(七)财务审计科


负责做好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的年度预算工作;负责做好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资金收支管理;负责做好系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审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八)人事老干部工作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定系统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和干部队伍建设;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计划并指导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六、审办事项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


1.设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工作程序:(1)申请单位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所需的各种材料;(2)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进行技能抽查,提出书面评审意见;(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对准予执业者注册登记,颁发《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上载明准予开展的项目;对不准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3.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暂不收费(待省定)。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


1.设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暂行)》。


2.工作程序:(1)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按规定提交所需的各种材料;(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参加市组织的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操作技能考核;(4)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并逐级通知申请者。


3.法律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暂不收费(待省定)。


(三)输卵(精)管复通术审批


1.设定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计生委卫生厅关于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施行复通术暂行管理办法》(豫计生〔1992〕6号)。


2.工作程序:(1)申请人向女方所在行政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2)行政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乡(镇)或办事处调查核实;(3)乡(镇)或办事处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4)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并换取正规的《复通术手术许可证》。


3.法定办理时限:无时限。


4.承诺办结时间:即办。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两禁”条例)联合执法


1.设定依据:《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豫人口组〔2008〕1号)。


2.办理程序:(1)四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确立执法检查的重点及方法步骤;(2)根据确定的方案,四部门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查。


3.工作要求:对违反“两禁”条例行为和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案件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违反“两禁”条例和因工作走过场、图形式而造成“两非”行为失控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实施“两非”行为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1.设定依据:(1)《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2)《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豫人口组〔2008〕1号)。


2.办理程序:(1)市、县两级人口计生、卫生、药监部门每月将本级依法查处的“两非”案件向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办公室上报;(2)移交案件的副本;(3)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办公室逐月统一汇总、审核把关后,通报有关部门,并上报河南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办公室。


3.工作要求:未按要求办理出现差错的,或在省委、省政府目标考核中出现不该出现的差错,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三)与市卫生局联合实施超声诊断仪的管理


1.设定依据:《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2.办理程序:(1)市卫生部门对医疗保健机构购置的超声诊断仪按照统一编号,对其数量、类型、使用场所进行登记管理;(2)新增设备登记情况报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办公室。


3.工作要求:未按要求办理出现差错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的工作制度。


(1)中央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会议、重大决议和重要部署;


(2)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


(3)中央和省颁布的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最新方针和政策;


(4)国家、省有关部门及领导同志在我市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活动或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调研、考察等情况;


(5)召开全市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及准备部署工作情况;


(6)涉及全市范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规定和制度。


2.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的工作制度。


(1)各县(市、区)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落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重大工作部署情况;


(2)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情况;


(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工作要点中所列各项重要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


(4)提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问题;


(5)需及时提示的其他情况。


3.部门沟通制度。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会议。


每半年组织一次,必要时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工作措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发情况通报,并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报送,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2)加强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系密切单位的沟通协调。


根据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在落实奖励优惠政策、流动人口管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等方面,加强与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委局的沟通和协调,通过《部门工作沟通函》的形式,规范沟通协作行为。


4.人口形势预测预警制度。


(1)预测预警目的:为市委、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增强全社会的人口忧患意识,加强人口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力度,开展人口信息的动态监测和分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预测预警时间:人口形势预测预警每年一次,次年4月底前完成。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需要提供人口信息时,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及时提供。


(3)预测预警主要内容: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统计局共同完成人口出生情况预测预警分析、全市人口总量、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人口年龄构成变化、社会抚养费、人口老龄化、人口流动、出生人口性别比等。


5.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的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二)内部主要工作制度


1.党组议事规则;2.党组廉洁自律规定;3.委办公会议议事规则;4.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5.党风廉政建设民主评议制度;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7.服务承诺制度;8.限时办结制度;9.AB角顶岗制度;10.责任追究制度;11.目标管理评分细则;12.机关政治学习制度;13.教育培训制度;14.机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15.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6.市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17.计划生育图文音像制品制作发行规定;18.机关财务管理规定;19.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九、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稳定低生育水平,人口出生率控制在省定目标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高于省定目标;出生统计准确率高于省定目标。


2.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高于省定目标。


3.做好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工作,力争达到全省前列。


4.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搞好“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高于省定目标;优生优育、降低出生缺陷知识普及率和出生缺陷干预率完成省定目标;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率完成省定目标。


5.努力使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位于全省前列。


6.完成市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7.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市下达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任务。


8.没有被各级新闻单位列入“黑名单”的现象发生。


9.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完成市下达的行政效能目标任务。


10.完成市下达的信访、扶贫、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


11.政风行风评议在全省同行业和全市各部门中保持先进水平。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为基层为群众办理的实事。


(1)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农村独生子女和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每户至少减免一人份参合费;


(2)会同教育部门落实中招考试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加分录取政策;


(3)对符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落实800元或600元的救助金;


(4)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从2009年起,每人每年落实840元奖励扶助金;


(5)从2009年起,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年龄除外),从年满55周岁起至满59周岁,每人每年落实600元奖励扶助金;


(6)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


(7)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奖励;


(8)对自愿采取绝育手术的政策内双女家庭,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


(9)对属于农村低保范围的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其父母年满45周岁起,每人每年发放240元生活补贴;


(10)在农村大力开展以小康工程、奖励优惠政策、婚育新风、生殖健康服务、法律法规等“五进农户”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结合新农村和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村(社区)计划生育村室和人口文化大院建设;


(11)积极配合新农村建设,对帮扶村和新农村建设包村帮建村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生产;


(12)大力推行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体制,将进城定居人员纳入经常化、属地化管理服务,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2.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对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以民主评议行风为载体,从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入手,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3)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


(4)履行监督职责,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指示、会议精神和党风廉政法规。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组织,制定安全预防预案,完善安全措施,全面落实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责任。


(2)定期组织机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严防各类事故,确保工作、人员、车辆、物品和重点部位的安全。


(3)严格车辆管理,严格控制各类伤亡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对职责范围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4.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1)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及《信访条例》的规定,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2)建立信访稳定预警机制,定期排查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不稳定因素和信访苗头,对带有倾向性和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动态,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预警信息,并根据本部门职能采取相应措施。


(3)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稳定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指导、协调、督促属地单位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及时调查处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案件。对集体、越级、群体等重大、突发信访案件及群众举报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超生问题,必要时直接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


5.认真履行文明创建责任。


(1)建立健全创建组织领导机构,领导班子对创建活动要高度重视,定期分析创建形势,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检查督导。


(2)建立健全创建制度,强化目标管理,认真组织落实,借鉴吸收经验,丰富创建内涵。


(3)定期开展精神文明教育,大力倡导社会公德、执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深化“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和创建文明单位的层次和质量。


(4)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全体公职人员的诚实意识和文明意识,树立起“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奋务实”的工作作风。


6.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职责。


(1)对于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项,有时间要求的,争取按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7.认真履行部门合作责任。


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努力做到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协调联动服务,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的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参与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要主动沟通、主动协调,当职责不清发生矛盾时,及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


8.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文化,提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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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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