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0〕2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3 02:08:27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督导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洛阳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洛阳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洛阳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内设9个科(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目标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扶贫、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和地方性环境标准;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查研究,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组织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负责市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组织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参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四)人事科


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七)污染防治科(辐射环境管理科)


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县(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全市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和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全市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全市核事故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管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八)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


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九)信访科(首问服务科)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信访规章制度,建立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信访管理网络;归口管理来信来访投诉渠道,负责来信登记、来访人员接待、举报电话记录,以及分办、催办、反馈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有关环保信访方面的督办、查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关的信访案件查处。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六、审办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工作程序: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送审版);评审、审查;修改完善有关内容;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报批版);审批(核准)。


3.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2)项目发改委备案表;(3)建设项目环评申请单。


4.法定办理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承诺办结时间: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工作程序:申请;审查;现场核查;审批(核准)。


3.申报资料:(1)《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3)“项目三同时”(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验收文件(环保部门试运行批复);(4)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和项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5)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及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工作程序:(1)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申请;审查;现场检查;审批(核准)。(2)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排污者申报;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按月(或季)确定排放量;核定通知;如排污者有异议时,由环境监察部门进行复核;如排污者无异议时,由环境监察部门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


3.申报资料:(1)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①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②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③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④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⑤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需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⑥市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⑦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⑧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⑨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⑩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⑾环境监察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项材料。(2)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①一般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②第三产业和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③建筑施工单位:《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④排污情况发生变更:《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4.法定办理时限:(1)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自收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①排污者:必须在每年1月1日至15日内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上报环境监察部门;②环境监察部门审核:在 2月10日前完成审核;③环境监察部门核定:于每月或季终了后10日内完成核定;④排污者对核定有异议时: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⑤环境监察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书》送达排污者。


5.承诺办结时间:(1)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5个工作日。(2)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关闭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工作程序:申请;审查;现场核查;审批(核准)。


3.申报资料: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关闭审批表;当地环保部门意见


4.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危险废物转移核准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工作程序:申请;审查;现场核查;审批(核准)。


3.申报资料:(1)企业危险废物年度转移计划;(2)危险废物接收地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接受的复函;(3)本次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地点、处置单位、运输单位);(4)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明材料、运输单位经营许可证明材料、规范填写的《河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法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工作程序:申请;审查;现场核查;审批(核准)。


3.申报资料:(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项目三同时”验收文件(环保部门试运行批复);(3)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项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4)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


1.设定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发〔2007〕12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洛阳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洛政文〔2007〕134号)。


2.工作程序:(1)市环保局进行自我核查核算;(2)市统计局提供上半年和全年GDP及增长率、社会总煤耗、火电煤耗、非电煤耗、城镇人口增长率、火电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产值等有关统计数据;(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节能降耗和关停淘汰企业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提供电厂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料等信息;(5)市财政局提供总量减排投入资金等;(6)市公用事业、电业监督、工商等部门提供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7)市电网公司、银监局扣减违规电厂脱硫电价及限制信贷。(8)将自我核查核算结果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根据国家环保部核查核算的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向社会公示。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按程序和相关规范等要求办理,因相互推诿对污染减排工作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洛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公安局等部门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1.设定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88)国环字第008号)、《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建城字第132号)。


2.工作程序:(1)市环保局负责填报环境质量7项指标及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机动车环保定期数量、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危险废物处理率、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及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情况;(2)市统计局负责填报城市基本信息(人口、面积、国土面积、GDP及其增长率等)、清洁能源使用情况,并负责提供城市统计公报;(3)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填报城市污水厂运行情况;(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填报城市供排水基本情况、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市园林局负责填报建成区绿化覆盖率;(6)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城市机动车基本情况;


(7)市卫生局负责提供城市医疗垃圾产生情况;(8)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要求填报上一年度“城考”相关数据,对上年度城考工作进行总结,经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4月20日前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上报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在单位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因未按规定和时间办理,对“城考”排名造成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洛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向社会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工作程序:(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供当年工业污染防治治理项目数量及用于工业污染治理资金数;(2)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城市基本信息(人口、面积、国土面积、GDP等);(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提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和处理率;(4)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5)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市森林面积及覆盖率,当年完成营造林面积,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数量等;(6)市园林局负责提供全市建成区园林绿地面积,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和绿化覆盖率,城市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7)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由市环保部门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委、统计、住房和城建委、公用事业、林业、园林等部门撰写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数据。因虚报、瞒报、漏报现象造成社会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紧急报告制度。


(1)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时限和程序: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前款规定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


(3)突发环境事件事件报告的形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环境违法事项报告制度。


(1)环境违法事项报告程序:重大环境违法事项采取一事一报,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查清事实后,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政府。一般环境违法事项,县(市、区)环保部门在每一季度末的2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在每一季度末统一上报市政府。


(2)责任追究:各级环保部门在环境违法事件报告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通报批评;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违法事件报告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环境预警制度。


环境预警制度是对环境质量退化和生态系统逆化演替的先觉性报警;环境预警与环境评价、环境预测有密切关系。


(1)环境预警的目的:为了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对区域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适应性进行评价,对超负荷的区域和区域内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做出报警。


(2)环境预警的内容:环境负向演化、环境恶化速度、环境恶化状态和环境质变等方面。


(3)环境预警的方式:由市环保部门对来自各个方面可能诱发环境安全事故(事件)的信息广泛收集、筛选,通过加密巡查和监测,在确认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时,由市环保局按照有关程序,向可能发生环境安全事故(事件)地区的政府、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发出环境安全预警通报。市直和县(市、区)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把有可能发生的环境安全事故(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4)环境预警的对策:根据大气、水环境质量状况,对企业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城市区环境空气连续三天出现中度污染,将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对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减排措施;连续三天出现重度污染,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对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临时停产措施;连续七天出现重度污染,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除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业外,其余工业企业一律停产。县(市)地表水连续超标3次,将对有关县(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号,由其对辖区影响地表水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措施;陆浑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超过规划指标且对城市供水造成一定影响时,发布橙色预警,对影响陆浑水库水质的污染源采取临时停产措施;陆浑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城市饮用水供应中断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上游工业企业一律停产。


4.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能力、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二)局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1.局党组织会议制度;2.机关政治学习制度;3.教育培训制度;4.机关财务管理制度;5.机关车辆管理制度;6.机要保密制度;7.老干部工作制度。


九、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确保伊洛河出境断面主要污染物COD、氨氮等浓度控制在省定目标限值以下;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区域环境噪声质量达到市定目标要求;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2.完成省政府环保责任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完成市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制定、分解、考核和验收;


3.按照集中供热规划,完成城市集中供热建设任务;


4.完成市管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项目;


5.完成省、市下达的排污费征收任务,确保依法、足额征收到位;


6.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处理好污染纠纷;环境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5%以上;


7.完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案率达到100%;


8.管好用好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9.完成政府信息上报,完成《洛阳环境信息》每年12期、《监测通报》每年12期的编发工作;


10.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年度环境质量公报的发布;


11.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依法行政、招商引资、信访、创建、包村扶贫、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


12.环境保护综合考核评比工作名列全省先进行列;政风行风评议在市直机关中达到先进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事件)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处理的情况。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党组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长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总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规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制定安全生产预防预案,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完善检查责任制和隐患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完善安全保障条件,严防各类事故,确保工作人员车辆物品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局党组对机关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3.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责任。


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三同时”制度;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各类排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排入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并提出处理处置意见;监督调解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辐射环境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分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复议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4.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及《信访条例》的规定,成立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对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制度,抓好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全体人员讲风格、顾大局;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切实解决涉及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保证本单位、本系统人员的思想稳定。建立信访稳定预警机制,定期排查环境保护方面不稳定因素和信访苗头,对带有倾向性和可能引起不稳定的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预警信息,并根据部门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协调、督促属地单位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局党组对机关信访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认真履行文明单位创建责任。


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定期分析创建工作形势,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大力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开展“文明科室、文明家庭、文明个人”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广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增强文明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完善服务,提高效率。局党组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6.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责任。


(1)对于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件,有时间要求的,争取按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7.认真履行部门合作责任。


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努力做到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协调联动服务,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的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参与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要主动沟通、主动协调,当职责不清发生矛盾时,及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


8.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文化,提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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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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