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0〕14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3 03:08:28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各单位的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规章规程标准。
(三)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承担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六)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四) 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首问服务科)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二)安全生产协调科(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督查和考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技科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学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起草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投资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执法统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一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燃气、地质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申报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林业、煤炭、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相关行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监督管理三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乙种本许可证(不含油漆和农药)的发放、市内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工作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申报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和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烟花爆竹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批发)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和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九)人事培训科


承办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培训单位的资质认证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核定驾驶员事业编制3名,人员由办公室代管,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六、其它事项


(一)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煤炭、建筑、国防科工、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务、建设、煤炭、国防科工、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及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七、审办事项


(一)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1.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2.工作程序:(1)建设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审查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3)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3.申报材料:(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法定办理时限: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5.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工作程序:(1)建设单位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2)建设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3.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


5.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1.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工作程序:(1)建设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3.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法定办理时限: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的验收审查


1.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工作程序:(1)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即填写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3.申报材料:(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法定办理时限: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


5.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的验收审查


1.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工作程序:(1)建设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即填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3)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3.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4.法定办理时限: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乙种本许可证(不含油漆和农药)颁发


1.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工作程序:(1)单位提出申请,即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3)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报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2)安全评价报告;(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联办事项


(一)联合市公安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无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


1.设定依据:《洛阳市无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规定》(洛政〔2006〕197号)。


2.办理程序:(1)对查出的本部门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无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办理行政许可手续;(2)对拒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按期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或达不到办证标准的要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3)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取得行政许可证,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应移交至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处理。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负责查处没有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洛阳市无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二)联合市黄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设定依据:《洛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洛政〔2007〕21号)。


2.办理程序:(1)对重大以上事故隐患实行零报告制度;(2)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3)对列为市级监管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文件进行通报,并挂牌督办;(4)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验收销号摘牌制度,根据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报告实行销号摘牌。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联合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批复工作的通知》(洛政〔2008〕57号)。


2.办理程序:(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2)事故调查报告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批复;(3)接到市政府关于事故处理的批复后,应当立即按批复对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我市工矿(除煤矿外)商贸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九、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对所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凡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按国家规定进行申报,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3)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分级。


(4)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申报登记和建档,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数量、分布及其状况,为市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准确信息。


(5)对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逐项登记、建档,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特征,并实施动态管理。


(6)督促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落实防范、监控措施,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按程序责令隐患单位停产停业整改。


(7)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


(8)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对有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普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9)对市监管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明确整改期限,对重大危险源提出具体监控措施,并在重大事故和危险源现场实行挂牌。


(10)督促有关部门对已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重大危险源已发生变化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符合有关标准的销号摘牌。


(11)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不认真履行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的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工作排序管理制度。


(1)每月对各县(市、区)未如期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扣分,按扣分多少进行排序。


(2)主要考核内容:①生产安全事故:按死伤人数算,一般事故每死亡1人扣1分,伤1人扣0.5分,较大事故每死亡1人扣2分,伤1人扣1分,重大事故每死亡1人扣4分,伤1人扣2分;迟报事故,一般事故每起加扣2分、较大事故每起加扣4分、重大事故每起加扣6分;瞒报事故,每死亡1人扣5分,伤1人扣2.5分。②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未按照规定期限治理完毕,每一处扣1分;每周未上报重大隐患扣0.5分,未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扣0.5分;经查实县(市、区)未组织隐患排查、无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分别扣2分和1分。③暗访发现问题:市安全生产暗访组发现1处严重违规违法生产扣1分;对暗访组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完毕扣1分,未按期进行反馈扣0.5分。④群众举报问题: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未按期落实整改措施和进行反馈的分别扣2分;交办的核查事项未按期完成和反馈的每次分别扣2分。⑤上级通报批评:被市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省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⑥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市级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未反馈的分别扣1分和0.5分;省级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未反馈的分别扣2分和1分。⑦媒体曝光的问题:经查实无误的扣1分;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未反馈的分别扣2分和1分。⑧未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进行有效打击制止的,每发现1处扣2分。⑨未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工作任务的,每一次扣1分。


(3)每月将排序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并由主要领导对扣分前三名县(市、区)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必要时可由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告,接受媒体监督。


3.对无证企业检查报告制度。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确保安全生产。


(2)负责查处在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批准范围、批准勘查方案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勘查活动,但没有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查处在营业执照批准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贮存、经营、使用活动,但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3)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组织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1—2次全面检查,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法提请颁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


(5)每季度书面向市政府汇报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情况。


(6)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制度,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①各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③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全员“一岗双责”制。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2)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洛发〔2009〕3号)的规定,根据责任大小,依次追究企业负责人、政府监管部门和党政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实行公示制度。


(1)在各种安全生产检查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公示的拟定对象:①被国家、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生产安全隐患企业。②被国家安监总局列入安全隐患治理的企业。③在省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省政府组织的督查组和省辖市之间的互检)中被通报的企业。④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没有进行延期的企业。⑤特种设备没有使用许可证或没有定期检验的企业。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三同时”手续的企业。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市人大、政协组织的暗访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有下列问题,由检查部门提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未按《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将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纳入本单位年度的财务预算,做到安全生产资金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⑧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技术规程的行为。


(2)下列企业直接列入公示名单:①被国家安监总局列入隐患治理的企业;②在省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省政府督查组或省辖市组织的互检﹚中被通报批评的企业;③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④在本市重大安全隐患周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市级组织的大检查或暗访中提出限期整改的重大隐患,逾期仍未整改完毕且主要原因在自身的企业。


(3)被确定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在洛阳市安全生产信息网、洛阳日报、洛阳电视台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对外公布。


(4)根据企业违规情况,对外公布时限为三个月或半年。


(5)在公示时限内,企业确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隐患治理的较为彻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并已经有关政府调查处理过,由企业书面申请,县(市、区)安委会或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10日内组织评估考核,并报评定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可将该企业从公示名单中撤销,并对外公布。


(6)凡是被列为公示名单的企业,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采取以下限制措施:①经评定办公室审批后,将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记录对外公布。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审核其有关申报材料,严格现场审查、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等。③在本年度内,不得参与县﹙市、区﹚、市组织的各种评先活动。④列入公示名单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在公示期内不得提拔。⑤列入公示名单的企业,银行在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⑥列入公示名单的国有企业,在公示期内,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行政区,必须向主管部门履行请假手续。


(7)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公示名单的确定、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6.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事故问责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上报信息。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关、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2)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市、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人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3)事故调查组成员和相关单位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事故调查组应认真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复。


(4)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建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后,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严肃查办谎报、瞒报、迟报事故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故意干扰、阻碍办案,或者毁灭、伪造证据、转移藏匿物证,或者拒不提供证据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积极配合,尤其是不顾职工死活而逃匿的,监察机关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徇情枉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的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二)内部主要工作制度


1.机关工作纪律制度;2.机关考勤制度;3.安全培训联席会议制度;4.财务管理规定;5.车辆使用管理制度;6.档案管理制度;7.固定资产管理制度;8.公务人员廉政守则;9.广泛联系群众制度;10.民主生活会制度。


十、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目标考核中努力保持全省同行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总数低于省控指标。


3.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4.严格落实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如期结案率100%,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率100%。


5.加大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提高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投产使用验收率,力争达到100%。


6.政风行风评议在全省同行业和全市各部门中保持先进水平。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为企业为群众办理的实事。


(1)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2万人次以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30万人次以上;


(2)举办好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在全社会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预防与救援知识,使每年受教育的群众达150万人次以上;


(3)通过设立咨询台、派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组等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免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4)为已申请并符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办证辅导,免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5)帮助指导企业搞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坚决遏制和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努力打造平安洛阳;


(6)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2.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


(1)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规划;


(2)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党员和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抓好依法行政、治理乱收费等反腐纠风工作,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4)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3.认真履行机关内部安全责任。


(1)落实局机关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2)健全和完善安全措施,加强对车辆等重要物品的管理;


(3)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防盗、防传染性疾病、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泄密及预防其他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4)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1)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稳定工作制度,抓好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全体人员讲风格、顾大局;


(2)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及时掌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对于涉及党员、干部切身利益的问题,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保证本单位、本系统人员的稳定,不发生非法集会、游行、罢工、聚众闹事和集体上访事件;


(4)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认真履行文明创建责任。


(1)把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定期分析创建工作形势;


(2)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公民道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开展评选“文明科室、文明个人”活动,增强诚实意识和文明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3)切实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转变作风,完善服务,提高效率,在安监系统形成“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奋务实”的工作作风;


(4)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充满活力的监管监察队伍;


(5)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创建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6.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责任。


(1)对于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项,有时间要求的,争取按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7.认真履行部门合作责任。


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努力做到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协调联动服务,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的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参与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要主动沟通、主动协调,当职责不清发生矛盾时,及时报市编办甄别区分。


8.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文化,提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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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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