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0〕8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开展创建保险村试点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1:08:13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开展创建保险村试点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1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开展创建保险村试点活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开展创建保险村试点活动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帮助农民增强应对意外伤害能力和推动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现就开展创建“保险村”试点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建“保险村”试点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通过开展创建“保险村”试点活动,促进农村多元化、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和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试点范围和协办机构


创建“保险村”试点活动由各县(市、区)在所辖范围内选择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先行试点。试点活动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协办。


三、创建内容和方法


(一)创建活动内容


借助保险公司的网络资源、人力资源和专业化运作,广泛宣传保险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和发动农民参加各种政策性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平安保险等,创建一批“保险先进村”,逐步创建“保险先进乡、县”,不断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创建方法及程序


1.制定章程。《创建“保险村”活动工作章程》由市政府金融办制定。工作章程主要内容包括:组建“保险村”的目的、保险业务员和监督员的职责、“保险村”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内容承诺和奖惩规定等。


2.充实人员。每个村聘用2名以上保险业务员和1名保险监督员,协助保险公司在村内开展工作,由协办机构选聘并承担相关费用。


3.建立村民保险档案。由保险业务员逐户进行调查,摸清村民家庭情况,掌握其对保险的需求状况,建立村民保险档案,做好保险服务和理赔工作。


4.验收授牌。市、县两级每年对“保险村”举行授牌仪式。被授牌的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村民的保险认知度普遍提高,保险意识普遍较强,村委会与保险公司联手合作程度提高,在保险宣传、理赔服务以及日常管理上,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运作模式,村民参保率达到一定比例,人均保费达到一定金额。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洛阳市创建“保险村”试点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政府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规划,组织协调创建活动。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惠农政策,宣传创建“保险村”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保险业为新农村建设服务。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发放宣传资料、出动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宣传惠农保险的投保方式、理赔情况等,增强村民保险意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自愿参加保险。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一是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群众保险意识较强的乡(镇)先行试点;二是要积极配合协办机构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和村民情况调查工作;三是协办机构要积极与试点乡(镇)搞好沟通,制定创建方案;四是协办机构要加强对驻村业务员和保险监督员的培训,提高其政策执行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好宣传、投保、理赔等工作;五是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试点成功后,可由市政府金融办视情况选择推广方式在全市推广。推广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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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洛阳市, 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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